北京市 关于2023年6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9
京医保中心发〔2023〕20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30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30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协议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2)。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三、解除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因已注销,申请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3)。
四、恢复协议
北京华威京药文慧园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零售药店申请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3家零售药店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北京华威京药文慧园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零售药店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见附件4)。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零售药店及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11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5)。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名单
3.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名单
4.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恢复协议名单
5.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
- 附件1-5.xlsx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