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开展2023年本市国采第三批重新集采品种到期接续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5-29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本市国采第三批重新集采品种到期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药采[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将启动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通知》中明确的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内,符合《通知》“申报范围”要求的药品企业等。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平台拟于2023年5月30日9:00至6月6日17:00开放申报。

 

申报主体在申报时间内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药品招标管理——带量采购——国家集采接续”功能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操作手册(附件)。

 

三、申报内容

 

(一)药品基本信息

 

申报主体可选择已挂网产品进行药品基本信息进行报名申报;尚未在北京平台挂网的产品需按照操作手册流程从医保编码库进行入库申报后再进行报名申报,在申报截止前未提交产品入库申报仅提交报名申报的产品视为报名无效,不进入后续接续流程。以上操作见平台相关操作手册。

 

(二)参与资格信息

 

提交产品符合报名要求的证明材料,如证明产品过评的批件、说明书、《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官网截屏等。

 

(三)药品价格信息

 

1.有全国各省(区、市)及省际联盟接续项目现行(不包括本市上一次重新集采中选价格)的产品或即将执行的中选价格的产品,须上报接续项目的全国最低中选价格和现行省级最低挂网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价格应符合差比关系;

 

2.无其他省份现行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但属于本市上一轮重新集采的中选产品,须上报本市上一轮中选价格和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价格应符合差比关系;

 

3.其他无接续项目中选价格的产品在带量项目价格填报“无”,并填报现行省级最低挂网价格。

 

(四)药品产能信息

 

即填报本产品年度产能信息,以对应规格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支等)计算。该信息将作为衡量企业供货能力的重要依据。

 

以上申报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平台申报界面。

 

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成功的产品将进入后续流程。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相关产品信息,如因信息真实、有效性等问题影响本次带量采购的,视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由申报主体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010-89152632

系统操作:010-63359388

010-63359686

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9日


  1. 附件:国家集采接续产品信息申报操作手册.rar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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