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4-27   


津医保局发〔2023〕43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予以支付。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医疗费用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一线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纳入临时医保支付范围

 

落实《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我市挂网采购的新冠治疗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按流程调整挂网价格。将诊疗方案内、医保目录外、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按照国家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创血压监测动脉置管术”、“互联网首诊”等20项医疗服务项目(附件),医保支付标准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对新冠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五、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工作力量,加强工作协同,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4月27日

 


  1.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3-30]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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