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2023-04-21
冀人社字〔2023〕8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要履行失业保险主体责任,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搞好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