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3-02-04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2-2)相关规定,现就我区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中选结果:《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产品名单及价格》(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3年2月15日零时。
(四)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采购与使用
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按含伴随服务价格采购、使用和销售,患者按含伴随服务价格进行结算。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由自治区统一进行增补挂网,并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使用,非中选产品仍按现行挂网规则由企业发起挂网。
各中选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可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各方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含伴随服务价格)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3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各地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协议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及时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货款支付责任主体,要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各地要参照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有关做法,完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则,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冠脉支架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医护人员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各地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冠脉支架集采期满接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
(二)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4日
- 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产品名单及价格.xlsx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