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
2023-02-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沈抚示范区各相关部门:
促进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事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千方百计稳增长稳就业,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外出务工渠道
(一)强化劳务对接协作。加强省内劳务协作,积极开展与东部省份地区劳务对接协作,探索建立省内、省外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加大动员组织力度,推动信息对接、培训联动,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支持。结合升级版保用工促就业公共就业专项服务行动,针对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外出务工集中时段,根据需要适时提供“点对点”运输服务。农民工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宣传动员,形成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和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单,动态掌握农民工外出务工信息和返乡情况。健全跨地区就业服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动员市场化服务机构参与,完善岗位收集、精准匹配、高效输出全流程服务,帮助有意愿外出的农民工再次外出。
(二)培育建设劳务品牌。紧贴“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结合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分类型、分领域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每个市建设1至2个地方特色劳务品牌,推动做大做强做优,健全劳务品牌长期稳定劳务输出渠道,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举办辽宁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分行业展示各地特色劳务品牌及特色产品、技艺技巧和专业技能,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三)优化完善输出服务。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地区,因地制宜设置就业服务站点,通过开展志愿服务、建立新媒体交流平台等方式,为农民工即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结合实际增加政策咨询、应急维权、心理疏导和临时食宿救助等服务,帮助有序外出务工。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等劳务协作服务,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探索培育县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足当地开展有特色的劳务输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脱贫地区特别是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广泛开展对接合作,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形成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
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四)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促进就业。以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为方向,加快补齐县域经济短板。统筹规划县域产业园区,鼓励新办环境友好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统筹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富民产业,带动更多农民参与收益、增加收入。鼓励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发展,发掘工艺技艺,培育乡村特色产品。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意农业、精致农业、功能农业等,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
(五)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就业。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合理确定项目劳务报酬指导标准,帮助农民工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持续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开发农村改厕、村庄清洁等乡村基层服务管理岗位,吸纳返乡留乡农民工特别是脱贫人口就业。
(六)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落实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农民工就地就近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社,兴办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养殖业,发展家庭农场、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村电商等项目。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
(七)鼓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和平台经济,支持农民工以市场为导向,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
三、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八)强化稳岗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社保费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推动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加速落地,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
(九)健全稳岗服务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所在企业的用工指导,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通省或地市范围内共享用工服务,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指导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督促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针对性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十)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失业农民工可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优化零工服务,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广泛收集跨区域岗位信息,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线下招聘活动,完善供求信息采集和监测机制,动态掌握供求匹配情况。整合优化直播带岗资源,不断完善“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打造直播“带宣介、带政策、带岗位、带指导”服务品牌,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
(十一)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加快推进产训结合行动,大力推广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训,合理安排线下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十二)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指导企业依法合规招工用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加大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强化日常监察执法,持续推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条件的市可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十三)扶持大龄农民工就业。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结合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等专场招聘活动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五、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
(十四)做好就业失业监测。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加强与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信息比对,坚持集中排查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期开展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准确掌握脱贫劳动力就业失业状态、培训需求和就业意向等,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月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更新相关数据。
(十五)实施就业优先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优先组织有序外出务工,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加大劳务对接、动员组织力度,推动脱贫人口愿出能出,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鼓励各类企业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优先为失业后的脱贫人口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强化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推荐,通过以工代赈项目、就业帮扶载体等方式,有序承接返乡脱贫人口。根据经营管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等情况认定就业帮扶载体,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载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
(十六)统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考虑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按规定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单位要依法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乡村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失业监测和就业稳岗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保障。深入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推进行动,打造用工服务升级版,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引导就业服务力量下沉到村(社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十九)做好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各种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服务举措和优惠政策,提高知晓度。广泛挖掘、宣传农民工就业创业、勤劳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2月21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