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加快促进全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2023-02-07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12333服务咨询电话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水平,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按规定为符合条件参保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摸排失业重点群体。依托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基础台账,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要确保在辽毕业生全国求职小程序登记一人、联系一人、服务一人。全面摸排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底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开设增加失业青年就业服务窗口。对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农民工,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三、即时提供精准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各市每月至少举办1场失业人员专场招聘。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完善跟踪服务机制,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回访,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

 

四、打造基层社区就业服务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居民人数,在社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就业服务专员,可按每2000名失业人员配备一名专职服务人员的比例,优先安排在城乡基层就业岗位上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专门从事联系服务工作。持续滚动推进系列服务攻坚行动,常态化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进社区”,推广“15分钟”社区就业服务圈,建设一批“舒心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和“暖心型”充分就业社区,打通居民家门口的“社区+职介+实操+创业”一体化服务新模式,织密面向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五、支持提升就业技能。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结合登记失业人员结构,引导培训机构科学设置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动员各类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面向登记失业人员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纳入我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六、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结合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工护航行动,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机制,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有条件的地区应组织引导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市场主体和登记失业人员的人岗对接活动。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有关规定,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最高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申请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加大创业政策实施力度,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强化全省零工市场建设,编制各地提供零工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诚信运营的市场化零工市场等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清单,向社会广泛公布地址、运行时间、职业(工种、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组织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主体“点对点”对接,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

 

八、实施专项帮扶行动。聚焦失业人员求职和市场主体用工需求,大规模开展贯穿全年、覆盖全域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帮扶行动,分级组建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创业服务、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领域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的失业人员服务专班,全面推广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模块普及应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着力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质量,力争每年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万人以上。全力争取将帮扶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同时列入对各市、沈抚示范区就业专项考核核心指标。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全国统一登记失业平台联系办结情况、各市失业人员再就业指标完成情况、各地失业登记服务好评率、各县(市)区长期失业人员实名就业帮扶率在全省定期通报。专项帮扶行动效果显著的地区,在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充分就业社区等“十四五”重点就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九、强化困难人员援助兜底。及时按规定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加大对广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和创造更多岗位。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全省就业战线干部与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帮扶行动。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当地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十、强化重点地区就业帮扶。失业人员集中地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超常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地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切换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断档。疫情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严肃处理对疫情严重地区求职者和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的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十一、强化工作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制定配套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要适时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按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稳就业资金和长效常态推进发现问题整改整治,加速推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直补快办”和分级筛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政策执行穿底风险和资金使用监管风险。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困难问题,以及重大规模裁员情况、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2年12月7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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