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023-07-12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起,非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地处我省乡镇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8-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经初审、公示通过,报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第九条 经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报省财政部门后,由省财政部门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 附件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pdf

发布: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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