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4-13   


吉人社规〔202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吉林省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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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制作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皮(附件1);

 

(二)目录(附件2);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材料;

 

(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3);

 

(五)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七)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附件4);

 

(八)在孵实体孵化协议X份、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

 

(九)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附件5);

 

(十)出孵实体入驻协议X份、出孵协议X份、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

 

(十一)创业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签到表;

 

(十二)基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十三)其他证明基地业绩的相关材料;

 

(十四)承诺书(附件7)。

 

第三条 封皮内容应包括项目书名称、基地名称、运营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基地名称必须与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名称完全一致。运营机构名称要加盖印章,打印名称与印章内容完全一致。负责人指的是具体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经办人。申报日期必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

 

第四条 项目书内容应当编页。目录标注页码要与编页相符。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认定的通知、公告网站截图等。

 

第六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的基地简介、制度概述、服务功能、硬件设施、业绩概述应当精简、概括,原则上每个模块不超过300字。

 

第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从项目申报时间起算,运营机构成立时间须超过一年,并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平台超过一年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运营机构利用自有的房产开展创业孵化,应当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如属于租赁的房产,应当同时提供产权证书和租房协议复印件,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和租房协议上的租用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

 

第十条 在孵实体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

 

在孵实体注册地址应当与运营机构地址相一致。

 

基地为在孵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一个孵化期结束后可再次入孵,在基地的总孵化时间不能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中,在孵实体数量不能少于15家、带动就业人数不能少于45人,并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孵化起止时间与入孵协议一致。

 

在孵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数量与表格一致。基地运营机构及其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不能算作在孵实体。

 

在孵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不能算作带动就业人数。

 

每一个在孵实体的入孵协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要连续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数量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同时提供每个出孵实体的入孵协议、出孵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一个出孵实体的上述资料要连续依次排序。

 

如尚未有出孵实体,可不提供该项内容。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必须以运营公司或基地名义开展或承办。与运营公司同一法人的培训机构、其他单位开展的培训均不属于基地开展的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方案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创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与创业相关联的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创业培训。

 

每个培训方案后附带创业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信息与培训主题相对应。不同期次的培训对象不能有相同人员。总体创业培训人数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

 

第十四条 基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包括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证明基地业绩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获得其他部门认定的相关荣誉、资质,基地开展相关创业服务、特色活动等情况。无相关情况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为项目书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对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封皮模板;

2.目录模板;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

5.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

6.创业培训明细表;

7.承诺书。


  1. 1.封皮模板.docx
  2. 2.目录模板.docx
  3.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docx
  4. 4.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docx
  5. 5.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docx
  6. 6.创业培训明细表.docx
  7. 7.承诺书.docx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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