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
2023-04-10
吉人社联〔2023〕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 吉林省 政策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2023-07-03]
- 吉林省 图文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2023-05-26]
- 图文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2023-04-11]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2023-03-29]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