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开展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5-06
省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58号)、《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原则
(一)自愿申请。有意愿为省本级参保群众提供就医购药的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协议管理,若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等,达到解除协议条件的,取消门诊统筹服务资格。
二、准入条件
申请开通省本级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同时具备:
(一)已纳入省本级医保协议管理1年以上(含1年),医保服务协议仍在有效期的,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二)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按要求如实上传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三)具备门诊处方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并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两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四)规范药品配备管理,做到应配尽配,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在指定区域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六)具备医保电子处方接收功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建设规范,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支持医保结算。
(七)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人脸数据采集、生物识别等设备,具备实时上传能力,通过身份识别或者人脸数据采集进行身份确认,并对购药人(委托人)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进行采集,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八)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链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和准时送达。
(九)建立医保服务站。
三、准入方式和程序
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方式和程序,参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经办规程(试行)》(黑医保发〔2022〕3号)执行。
(一)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份),表样见附件1;
2.《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一份),表样见附件2;
3.上年度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复印件(首页和双方盖公章页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
6.药店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7.完成进销存全量数据上传截图;
8.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省医保中心及时受理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
(三)组织评估。省医保中心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组织评估,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四)结果公布。对于评估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省医保中心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对于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4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4日
- 附件1黑龙江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xls
- 附件2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xlsx
- 黑龙江省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办事指南 [2023-05-06]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