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5-26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集聚和培养人工智能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人工智能人才高地,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本市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委下设AI硬件研究与总体架构、AI软件与算法技术、AI安全隐私与伦理3个学科组。
二、评审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拟聘任工程师职务,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中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对于先评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5.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
6.对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7.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工程师职称,需具备以下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1个及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撰写1篇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且在相关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2.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总结1篇。
提交论文应注意以下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历提升中的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申报人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1篇作为“主送论文”。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不作为主送的可翻译概要。
(3)公开发表论文需提供以下内容的彩色扫描件: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
(4)职称申报论文材料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进入评审程序。
提交个人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1)提交的个人项目技术总结须简要阐明项目水平,明确说明本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中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 需提交经单位审核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扫描件以及该技术总结当月查重报告。
(2)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的项目技术总结。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需完成公需、专业课程不少于180学时(90+90)。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需累计完成9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45学时,2018年后学时可计入)。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需累计完成90学时。专业科目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工业和信息化人才继续教育”网站(http://edu.sheitc.sh.gov.cn/)。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基层培训班等)相应学时可作为专业课学时,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站(www.sacee.org.cn)。
(六)其他事项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2.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3.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报评审程序
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
1.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
2.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3.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4.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申报人根据《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附件)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5.评委会组织召开中级评审会议。
6.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电子证书。
五、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经历”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
3.“工作业绩”栏:需在文本框内填写工作业绩,如超过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课题”栏:不可为空,填写的项目与工作业绩描写相符合,填写的项目需在附件栏上传项目证明,项目证明一般是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技术合同、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主观结论。
5.“专利/课题”栏:仅上传专利,填写的专利应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项目技术总结上传一个附件,论文附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内容,外语论文还需附上中文翻译。项目技术总结附件包括单位盖章的项目技术总结内容和查重报告。提交多篇论文或项目技术总结需注明1篇为主送。
7.“附件资料”栏,上传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公示证明、获奖证书等评委会要求上传的其他材料以及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
2.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3.申报书面材料时需审核学历、技术资格、聘任、获奖、专利等证书原件,核实后即交还本人。
七、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安排
(1)自评审通知发布之日起接受电话咨询。
(2)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7月15日。7月15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上报提交过一次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
(3)书面材料递交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评委会短信通知)
2.书面材料申报地点
计算所受理点:静安区愚园路546号8号楼207室
联系人:徐老师、陶老师
联系电话:62129221
18217546600(微信)
科协受理点:黄浦区雁荡路84号2号楼311室
联系人:龚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
53820284
53838522
上科院受理点:科苑路1278号5楼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51371621
51371630
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受理点:金海路18号科创天地5号楼206室
联系人:顾老师
联系电话:54843772
八、评审费用
申报评审费用:600元人民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技术基础类)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 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docx
-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 上海随申办·市民云APP下载
-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6]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9-02-01]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