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印发《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7
沪人社职〔2023〕1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选手及相关个人、团队集训备战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其在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中争创佳绩,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对《本市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沪人社职〔2018〕415号)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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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竞赛激励机制,鼓励选手及相关个人、团队在重大竞赛中争创佳绩,助力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3〕2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本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职〔2021〕35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市级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等。
本市区域性职业技能大赛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并落实相关竞赛奖励政策。
以上奖励范围外的其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相应类别职业技能竞赛标准执行。
(二)奖励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包括: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及相关激励政策配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面覆盖。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为重点,加强竞赛奖励力度,争取参赛成绩稳步提高。同时,形成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奖励为主体,其他赛事奖励相补充,多层次、梯度化、全覆盖的奖励体系。
(二)择优奖励,注重绩效。以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以及为上海获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个人、团队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参赛的选手及相关个人、团队。奖励政策向参赛选手及专家团队倾斜,同时兼顾为备战和参赛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团队。
(三)公开公正,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完善竞赛奖励政策,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确保竞赛奖励工作规范有序。
(四)创新机制,营造环境。建立竞赛奖励长效机制,健全多措并举的政策体系,带动各方重视和社会关注,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竞赛奖励方案,配套落实相应的荣誉奖励、物质奖励以及激励政策。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物质奖励的政策配套、奖金管理和资金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对本市院校学生、教师等参赛获奖以及为选手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相关院校、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和激励政策配套。
第七条 (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等)
上海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妇联)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评比达标表彰要求,优先推荐参评相关荣誉。
第三章 荣誉奖励
第八条 (世界技能大赛荣誉奖励)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上海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相关荣誉。
(一)选手、专家教练
对获得优胜奖及以上的上海选手及其主要专家教练,可优先推荐上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其中,对获得金牌的上海选手,可优先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并纳入“上海市劳动模范”推荐范围;对获得银、铜牌的上海选手,可优先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等。
(二)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团队
对获得优胜奖及以上的上海选手所在的在沪中国集训基地(包括承担主要集训任务的上海集训基地)或团队成员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可优先推荐国家级和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其中,对获得金牌的上海选手所在的在沪中国集训基地(包括承担主要集训任务的上海集训基地),相关集体可优先推荐“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相关个人可优先推荐“上海市教育功臣”等。
第九条 (全国技能大赛荣誉奖励)
对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的上海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相关荣誉。
(一)选手、专家教练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上海选手及其主要专家教练,可优先推荐上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其中,对获得金牌的上海选手,还可优先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等。
(二)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团队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所在的上海集训基地或团队成员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可优先推荐“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其中,对获得金牌的选手所在的上海集训基地,相关集体可优先推荐“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相关个人可优先推荐“上海市教育功臣”。
第十条 (全国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荣誉奖励)
对在全国行业性一类、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者在全国行业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上海选手及其主要专家教练,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可优先推荐上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荣誉奖励)
对在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金、银、铜牌的选手以及金牌选手的主要专家教练,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可优先推荐上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其中,对获得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金牌的选手,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还可优先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等。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荣誉奖励)
对在市级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正式比赛项目决赛阶段第一名的选手及其主要专家教练,符合相关条件的,所在单位可优先推荐相关荣誉。
第四章 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世界技能大赛物质奖励)
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国家参赛的上海选手以及为选手参赛获奖作出贡献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承担主要集训任务的上海集训基地相关团队、上海选手输送单位相关团队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技能大赛物质奖励)
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送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本市参赛的上海选手以及为上海选手参赛获奖作出贡献的上海技术指导专家团队、上海集训基地相关团队、上海选手输送单位相关团队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物质奖励)
对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主办的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的上海选手,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物质奖励。
上述赛事的具体奖励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奖励年度另行制定。涉及奖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免税。
除上述赛事以外,全国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市级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物质奖励,由本市相关牵头单位另行研究制定并落实。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技能等级晋升)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上海选手,可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对参加市级综合性、行业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对为上海选手获奖作出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配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引进落户。取得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牌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牌(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并在工作一线从事相关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引进落户。通过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工作一线从事相关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相应办理引进落户或居转户。
第十八条 (保送升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在升学保送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获奖选手为中职毕业生且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可保送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获奖选手为高职毕业生且符合本市专升本报名条件的,可保送至高校相应的本科专业;获奖选手为中职或高职在校生的,可在其应届毕业当年获得保送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职业发展贯通、职称晋升)
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以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等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突出,指导选手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取得的成绩,可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记大功;作出杰出贡献的在沪中国集训基地集体或上海集训基地记大功。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记功;作出重大贡献的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集体记功。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嘉奖;作出较大贡献的在沪中国集训基地或上海集训基地集体嘉奖。
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记功;作出重大贡献的上海集训基地集体记功。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银、铜牌的选手以及在备战参赛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主要专家教练、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嘉奖;作出较大贡献的上海集训基地集体嘉奖。
第二十一条 (育训结合)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待遇等挂钩。对于学校教师参与竞赛工作的,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逐步加大对育训结合的分配激励力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安置)
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院校与所获得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
对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符合学生身份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上海市优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其他奖励。对参加重大技能竞赛获奖或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所在上海集训基地相关个人,可作为本市教育系统教师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予以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动态调整)
本办法奖励政策将根据国家及本市工作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技能竞赛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政策配套)
支持本市各区、各行业、各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市各级各类竞赛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市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沪人社职〔2018〕415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