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25
皖人社发〔20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安徽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起实施,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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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中央提出的“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精神,适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坚持公立医院公益属性,坚持按劳分配、统筹兼顾、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适应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
二、完善薪酬总量管理制度
(一)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各地公立医院每年初申报年度薪酬总量时,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医院上年度业务支出为基数,参考前3年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的平均占比情况,合理申报薪酬总量,报主管单位审核。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以及近几年薪酬发放情况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
公立医院要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等方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逐步提高人员支出比重,力争使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达到40%。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动态调整薪酬水平。各地可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结余情况,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合理调整薪酬总量,调整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薪酬总量核定基数。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公益性任务或援外任务的公立医院,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可一次性核增薪酬总量,不计入下一年度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三)健全薪酬倾斜政策。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和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在薪酬总量上予以适当倾斜。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兼职教学以及在医联体、医共体内到下级医疗机构服务获得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公立医院开展医疗科研,医疗科技人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行为,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纳入医院薪酬总量,可突破核定的薪酬总量限制。公立医院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薪酬单列,可不受核定的薪酬总量限制。
三、健全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四)自主决定分配方式。各地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自主确定薪酬分配方式,并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激励作用。
(五)优化内部薪酬结构。公立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合理把握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薪酬总量占比。要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要向人民群众用医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确保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低年资医生的平均薪酬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本医院医师平均薪酬水平的70%。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
(六)规范薪酬分配程序。各公立医院要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公立医院主管单位备案后实施。各级公立医院主管单位要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及公立医院具体实际,加强对所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的指导,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负责人薪酬制度
(七)制定负责人薪酬核定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各级公立医院主管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制定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年薪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主要负责人年薪原则上为本院职工平均薪酬水平的2—4倍。公立医院其他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与主要负责人年薪水平的关系。主要负责人年薪水平和其他负责人范围及其年薪系数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长期激励。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要与考核结果、完成公益性目标任务挂钩,长期激励部分要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不得增长。
五、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九)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等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并区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各级每年要定期组织对公立医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核减薪酬总量。公立医院已由国家进行考核并获得考核结果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考核结果及等级分类可直接运用。政府指令任务和卫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指标可视情单独考核,并予以运用。
(十)完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公立医院主管单位要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与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年度目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每年定期组织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十一)完善内部考核评价办法。各公立医院要在其主管单位指导下,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制定完善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加强经费管理
(十二)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重,确保薪酬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十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作调减。公立医院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支出。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分级分类推进,压紧压实改革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十五)稳妥推进改革落地。各地要根据国家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及我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过渡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十六)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除明确可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或符合规定的增量外,不得突破核定的薪酬总量。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立医院主管单位应在次年初及时将上年度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十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引导改革预期,做好政策解释宣传,调动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和改革主体责任,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做好医院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 政策解读《安徽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3-06-15]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