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23-06-21   


各省直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省直缴存单位按照通知内容及时间节点要求,做好2023年度缴存基数的规范及调基工作。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金)。

 

2、机关及事业单位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必须严格依照2022年三部门(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核算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3、区分新增职工类别: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不得参照本单位内同级别职工或原调出单位的缴存基数申报;对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非机关事业单位类职工,需提交社保明细,确保社保缴交时间与公积金个人开户时间相对应。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公积金中心核定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在同一月度办理。当年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3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按照统计局公布南昌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中心推行线上业务办理模式,通过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1、各缴存单位依单位性质不同,规范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未列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表格内不做增项添加,列入的津补贴项目及其他项均需在备注栏内列明计入明细,填报(或数据导入)完成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生成核定的缴存基数及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形成回单返回至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单位将完成确认后的回单以PDF形式上传至中心,要求所有确定明细表格均需完整上传,缴存基数核定完成,各缴存单位即可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缴交。

 

2、为落实缴存单位填报的责任主体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基数核定表》需由缴存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同时缴存单位应承诺已明确告知缴存职工本人,并经本人确认后单位需造册留存备查。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需在调基前,对本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登记情况予以确认,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2、各缴存单位是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核定缴存基数,对本单位申报的《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且要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缴存基数的规范管理工作,对有疑问的及时提供佐证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及清理。

 

3、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参与缴存,未实现单位内全员建缴的单位,应及时且足额对本单位在职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应只能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办理账户转移。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1日


来源: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1



相关内容:

  1. 陕西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3. 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4. 海南省 关于按时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
  5. 北京市 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 重庆市 关于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