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02-15
豫医保办〔2023〕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规定,现就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永久起搏器安置术”等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热球子宫内膜去除术”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
二、“支气管热成形术”等2个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统一确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医保首自付比例(见附件2)。
三、为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价格,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对本次修订和转归项目相关医用耗材进行了价格和医保准入谈判,通过谈判的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3,以下简称谈判产品)。谈判产品执行以下配套措施:
(一)谈判产品执行统一的谈判价格,不再设置协议期。谈判结果执行后,如谈判产品有新的全国最低价产生,企业应主动进行价格联动。
(二)谈判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各地不得在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谈判价格。
(三)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产品,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谈判价格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对谈判未通过的产品,谈判结果执行一年内,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的予以撤网,未挂网的不予受理挂网申请。医疗机构确需使用谈判未通过产品的,由医疗机构自主与生产供应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医保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产品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五)谈判后新上市的同种医用耗材,以及谈判结果执行满一年后,与谈判产品同组的谈判未通过产品(见附件4),按照谈判产品的组套方式,价格不高于谈判产品最低价的(与谈判产品性能特征区别较大的,应按不低于谈判产品降幅进行降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挂网销售,并按谈判产品相关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和转归项目有关谈判产品执行以上配套措施。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相关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以及项目和相关医用耗材的医保首自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1.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通过价格和医保准入谈判产品
4.同组谈判未通过产品
2023年2月15日
- 附件: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项目.xlsx(含附件).xlsx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