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2023-01-18
豫人社办〔2023〕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规定,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调整为: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许可或备案,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划转至登记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划转机构的有关信息,按照登记地提供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主动与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系,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服务不断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划转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备案回执更换工作,并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规则重新编号。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的规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或书面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登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人力资源市场联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交流、案件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培训抓好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工作规程严格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2023年1月17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年印发,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09-30]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