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3-04-04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日
- 广东省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4-11]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3-30]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