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做好双氯芬酸、清开灵和常见病慢性病等三个广东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落地实施工…

2023-03-07   


琼医保〔2023〕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近期我省参加了由广东省牵头开展的西药(双氯芬酸等药品)、中成药(清开灵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等三个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产生295个中选(含备选)药品中选结果和73个自主采购药品结果。为做好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琼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与。

 

二、品种范围

 

(一)《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201)》(以下简称“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中选/备选结果及供应清单涉及的174个药品(详见附件1,我省已执行国家集采和其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的药品此次不重复跟标广东联盟,下同)。经联盟牵头省份确认,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二批头孢硫脒注射剂中选企业不能正常接续,转为跟标广东联盟;美洛西林注射剂、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因参加其他省际联盟未公布中选结果,转为跟标广东联盟。

 

(二)《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103)》(以下简称“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选/备选结果及供应清单涉及的68个药品(详见附件2)。

 

(三)《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202)》(以下简称“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涉及的53个药品(详见附件3)。

 

(四)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上述三个采购项目中属于自主采购的73个药品(详见附件4)。

 

三、采购周期和首年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3 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协议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采中选药品重复的,待完成当期采购周期后转为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二)首年协议采购量。双氯芬酸等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中选/备选产品根据医疗机构自行上报预采购量、确认待分配量和补充的报量后得出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的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详见附件6)。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各医疗机构、中选/备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协议采购量,于4月15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具体执行流程见我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官网通知)。各医疗机构应畅通进院渠道,不得影响中选/备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因广东联盟开启报量时间在2022年以前,按照以量换价和优先合理使用原则,对不在《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内的中选品种,或为目录内的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的中选/备选品种,在第一采购年度内,同等条件下,各级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需要优先合理使用对应中选的抗菌药物品种。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报送时,各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和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二)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中选/备选药品以中选/备选价格挂网,非中选/备选药品按照我省现行省际联盟挂网政策执行,鼓励与其他省际联盟重叠的药品以中选/备选价格直接挂网。中选/备选药品以中选/备选价为支付标准,非中选/备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具体支付标准制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维护工作的通知》(琼医保函〔2022〕92号)要求执行,延续我省已执行的省际联盟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政策。

 

(三)做好资金预付,明确回款时限。以上中选/备选药品均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于4月30日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或药品入库后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在结余留用考核、医保协议考核和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考核时加大检查和扣分力度。

 

(四)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完成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和对患者宣传引导,无论是否报量,均应优先合理使用质优价低的中选/备选药品,同时应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采购周期内,将全部非中选药品纳入监控管理,对此次联盟已报量但某规格未中选的药品,原则上应结合临床实际优先使用相近规格中选药品替代。所有其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的非中选药品,如同意调整挂网价格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在合理用药前提下,该非中选药品不再受非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使用量的比例限制。

 

(五)强化组织引导,落实采购文件。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含纳入管理的未报量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备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和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属于备选无增量的产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如需继续采购,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采购平台开展好用量监测。

 

(六)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激励约束。生产企业是中选/备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建立集采药品供配问题积分监测制度,采取相应约谈、通报、赔偿、替换和信用评价等惩戒措施,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0〕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上述药品均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奖励政策。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1.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表.xls
  2. 附件2.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表.xls
  3. 附件3.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
  4. 附件4:双氯芬酸等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等3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xls
  5. 附件5.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双氯芬酸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协议采购量.xlsx
  6. 附件6.海南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xlsx

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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