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3-02-01   


琼医保〔20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不高于每人份13元(含检测试剂);实施混合检测不区分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计费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统一价格为不高于每人份3元(含核酸检测试剂)。

 

二、由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调整为不高于每人份1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总费用不得高于5元/人份。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试剂,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价格项目”费用。

 

三、制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政府指导价均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及社会检测机构提供的新冠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执行。

 

四、各市县医保局、卫健委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属地医保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指导督促其按规定做好相关价格调整工作,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3日零时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1.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

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1



相关内容:

  1. 西藏自治区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2022年11月20日起)
  2. 云南省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2022年12月5日起)
  3. 广东省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
  4.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
  5. 天津市 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2023年)
  6. 湖南省 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