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高素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定期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学历资历。
(一)正高级实验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二)高级实验师。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三)实验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四)助理实验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五)实验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基本工作量。系统承担实验技术工作,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准备、实验指导、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平均每年完成实验技术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工作量。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八条 高等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深度开发仪器设备功能,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系统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实验技术科研能力,成绩突出。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结合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战略发展需求,主持实验技术研发工作。
3.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市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4.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3)国家级或主持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2)。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获其他知识产权3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2)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排名前3)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能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为教学、科研提供较好服务;或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队伍的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厅局级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被厅局级部门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承担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部分任务,并能独立拟订实验方案;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独立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任务。
2.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工作,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承担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相关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厅局级奖及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本单位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前5)。
(5)参研厅局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本单位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本单位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实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制订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使用和管理实验设备,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系统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3.实验创新能力强,能够针对实验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能组织指导仪器设备技改、自制教具工作;或开展实验设备、大型专用软件研发工作。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市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5)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3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成绩突出。或有一定的实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改进、创新实验教学设计,开发研制教具等方面技能。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成较绩突出,具有承担区(县)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省级及以上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地厅级及以上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具有改进实验条件和自制教具的能力;或具有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一般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的技能。
2.参与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3);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3)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
(5)参研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5)本单位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实验管理工作总结或经验,在本单位及以上会议交流。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基础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实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
2.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制订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3.实验创新能力强,能够针对实验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省部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5)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专著、译著和编著)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材,或参编国家级教材,或参编省部级教材2部;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能解决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取得一定成绩,具有承担区县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省级及以上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3)地厅级及以上项目2项。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能独立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能独立设计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方案。
2.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校级奖及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校级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
(5)参研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5)校级及以上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实验管理工作总结或经验在本单位及以上会议交流。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成果特别丰硕、贡献特别突出者,可不受学历限制,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取得高级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七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3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排名前2);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省部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第1)。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3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获其他知识产权3项(排名第1)并完成成果转化。
(5)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国家级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领导人签批2篇及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须取得实验师以来,达到相应类别正常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业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是实验技术人员各级职称申报的基本要求,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实验技术业绩成果,并与申报专业相关。业绩成果的数量均包含该数量及以上。
第十六条 论文、教材和著作均须公开发表或出版,且须与本人从事的实验技术工作一致,论文作者均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和出版是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ISBN”刊号。
第十七条 实验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111”引智基地等,其中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省部共建平台等视为国家级。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指由各级政府颁发(其中获单位奖的由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全国一级学会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视同为同级科研项目。全国一级学会课题可视为省部级课题。
第二十条 竞赛含教学竞赛、技能大赛、科技活动竞赛、自制教具评比等。竞赛须获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除各类学校以外,在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实验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其工作业绩和破格申报条件,市级单位参照高等教育、区县级单位参照中等职业教育、乡镇级单位参照基础教育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
- 政策解读《重庆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 [2023-06-30]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