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1-28   


川医保中心办〔2023〕2号

相关医疗机构,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2号)要求,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得到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结算

 

(一)住院就医管理

 

省本级参保人员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住院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补助。住院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二)门诊就医管理

 

1.就医范围。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省本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通过签订专项协议临时纳入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以下简称“新冠病毒门急诊费用”)实行医保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在联网结算时,选定“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医保结算。临时收治医疗机构仅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费用,按省本级现有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临时纳入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门急诊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2.支付比例。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门急诊费用(其中药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

 

(三)执行临时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将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

 

(四)执行时间

 

上述相关医保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扩大新冠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

 

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根据省本级实际,及时与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以下简称“临时专项协议”),将其提供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协议管理范围。与医保部门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收治医疗机构应在国家编码动态维护平台做好本医疗机构及人员信息的贯标工作。与医保部门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医保结算范围执行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向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治疗服务执行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一)申请。已取得国家医保编码且在四川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维护基础信息的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限二级及以下)可自愿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本级新冠病毒感染临时收治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我中心即时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三)评估。在受理申请后,我中心及时进行书面评估。

 

(四)签约。在评估后,我中心及时与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

 

(五)公布。协议签订后,我中心对外公布新冠病毒感染临时收治医疗机构名单。

 

三、做好“互联网+联医保结算

 

可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开展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的,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结算服务,大力推广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执行现行线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甲类纳入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编码为:普通门诊诊查费001102000010000-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001102000020200-110200002-1,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001102000020100-110200002-2。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做好费用清算

 

省本级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含通过签订专项协议临时纳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冠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向我中心申报上月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和门急诊费用,经审核通过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费用拨付。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继续实施前期相关费用结算和资金清算政策。

 

五、做好零星报销

 

具有下列情形的,由省本级参保患者或所属单位提交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底方等相关资料,经我中心审核通过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费用拨付。

 

(一)因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在异地新冠病毒感染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现金垫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因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在新冠定点医疗机构未联网结算的新冠病毒门急诊费用和互联网诊疗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省本级新冠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新冠病毒住院费用不纳入省本级点数付费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且单列预算。

 

(二)新冠病毒住院费用和门急诊费用以入院时间(就诊时间)计算。

 

(三)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较多、垫付压力较大的省本级新冠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部分预付资金。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及时开展“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医疗保障的政策宣传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参保人员。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新冠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参保患者能及时联网结算,享受医保待遇。

 

(三)各新冠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进销存”管理,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展治疗,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弄虚作假。针对采取伪造材料、串换药品或其他欺诈手段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的,依法依规依约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责任。

 

(四)我中心将运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开展费用审核检查,加大对新冠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督,认真开展稽核工作,确保医保基金支出合理合规。

 

本通知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3年1月7日


  1. 附件:四川省省本级新冠病毒感染临时收治医疗机构申请表.pdf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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