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3-06-30   


黔人社通〔2023〕6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851-85837217;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0851-8682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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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图书资料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对应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图书资料专业的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研究与辅导等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主要从事文献采编、文献资源组织整理与利用、流通服务、参考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阅读推广。主要从事文献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与各类读者关联互动的活动策划与组织,新媒体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信息技术应用。主要从事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网络管理、系统运营与维护、业务工作智慧化、智能化、数字化管理等工作。

 

(四)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主要从事古籍及民国文献的整理、修复、开发与利用等工作。

 

(五)研究与辅导。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研究、图书资料专业业务辅导、社会教育与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

 

三、管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1.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2.任职条件

 

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二)任职条件

 

基本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五、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二)任职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的本行业标准、规范等文件1部。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图书情报专业学会课题(项目)2项,或参与课题(项目)3项。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证书1项;或参与开发图书资料行业软件获软件著作权1项。

 

5.工作表现突出,获县级政府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个人表彰。

 

6.参与完成本单位服务案例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服务案例1项,在省级及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学会获奖。

 

7.市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4个、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2个,该产品已投入使用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数据库建设或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研发1个,或参与图书情报行业业务工作的智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业务项目1项,并得到较好的应用。

 

9.参与古籍整理修复业务项目2项。

 

10.参与信息资源管理图书资料学科专业教育2次,或市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业务辅导、公共文化服务活动8次,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业务辅导、公共文化服务活动4次。

 

11.参与完成图书馆阅读推广、书目索引编制、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 项。

 

(四)学术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图书资料专业类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省级以上图书资料的专业学会交流活动中入选论文3篇。

 

3.参与完成撰写行业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1篇,并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使用、推广等。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5万字;或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本人翻译汉字10万字;或编制公开出版的二、三次文献1部,本人撰写15万字。

 

5.在县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图书资料类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在县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撰写行业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1篇,在本单位应用推广。

 

(五)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情报学会年会论文入选2篇或现场交流1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3.在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研究与辅导等业务工作中,有改革、创新业绩,社会效益良好,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六、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二)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图书资料专业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图书资料专业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业务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修订)并公布实施本行业标准、规范等文件1部。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已通过验收、鉴定或结题。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图书情报专业学会课题(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课题(项目)4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国家授权专利证书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图书资料行业软件获软件著作权1项。

 

5.工作表现突出,获市厅级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个人表彰。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服务案例2项,在省级及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学会获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服务案例1项,在国家级图书资料专业学会获奖。

 

7.市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文化创意产品研发4个、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文化创意产品研发2个,该产品已投入使用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数据库建设或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研发1个,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图书资料业务工作智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业务项目1项,并得到较好的应用,且应用效果良好。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古籍整理修复业务项目2项。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信息资源管理图书资料学科专业教育2次和社会教育2次,或市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辅导、公共文化服务活动8次,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辅导、公共文化服务活动4次。并主持撰写相关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图书馆阅读推广、书目索引编制、采编业务建设项目2项。

 

(四)学术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情报学会年会论文入选2篇或入选交流1篇;或在省级图书资料的专业学会交流活动中入选论文4篇或入选交流2篇。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或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本人翻译汉字20万字;或公开出版编制二、三次文献1部,本人完成30万字。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撰写行业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篇,并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推广等。

 

5.在县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图书资料类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6.在县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撰写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篇,在本单位应用推广。

 

(五)破格评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正高级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情报学会年会论文入选4篇或交流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在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研究与辅导等业务工作中,改革、创新业绩较为显著,社会效益良好,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七、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并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5年。

 

(二)任职条件

 

1.具有图书资料专业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图书资料专业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图书资料专业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图书资料专业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制定(修订)并公布实施的本省行业标准、规范等文件1部。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3项。

 

3.主持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国家授权专利证书1项;或主持开发的图书资料行业软件,获软件著作权2项。

 

4.工作表现突出,获省级政府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个人表彰。

 

5.主持完成本单位服务案例4项,在省级图书资料专业学会获奖;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服务案例2项,在国家级图书资料专业学会获奖。

 

6.主持完成大中型图书馆数据库建设或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研发项目2个,或主持完成图书资料业务工作数字化转型升级业务项目2项,应用效果显著。

 

7.主持完成古籍整理修复业务项目2项。

 

8.主持完成图书馆阅读推广、书目索引编制、采编业务建设项目2项。

 

9.对图书资料理论及社会宣传推广有深入研究,近三年开展专业教育、社会教育、业务辅导达到40课时/年,并主持撰写相关培训教材6万字以上。

 

(四)学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情报学会年会论文入选4篇或入选交流2篇;或在省级图书资料的专业学会流活动中入选论文6篇或入选交流论文3篇。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20万字;或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本人翻译汉字40万字;或公开出版编制二、三次文献1部,本人撰写60万字。

 

4.主持完成行业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1篇,被省级政府或国家级行业部门采纳、运用、推广等。或主持完成行业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篇,被市级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运用、推广等。

 

(五)破格评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正高级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中国情报学会年会论文交流3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在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研究与辅导等业务工作中,改革、创新业绩显著,社会效益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1次或省部级表彰2次。

 

八、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出版“论文”等均指申报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本条件中所称“专著、译著、二、三次文献”,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公开出版的图书情报专业的专著、译著、 二、三次文献。

 

本条件中所称“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专著。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推行破格申报推荐制度。破格申报的人员需由同行专家署名推荐,同行专家应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且具备图书资料系列正高级职称或相关领域正高级职称。

 

本条件中的所称的“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主要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等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是指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艺规办、省科技厅等具有课题发布、评审、认证资格的官方机构通过规范流程批准立项的学术课题。市厅级课题(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界定。课题(项目)均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图书馆阅读推广项目”属于图书馆业务项目之一,指为培养公众阅读意愿或阅读能力,促进公众阅读行为,图书馆或图书馆联合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活动或工作项目。

 

本条件中“书目索引编制项目”属于图书馆业务项目之一,指为揭示馆藏文献资源,提炼主题词、书目等并编制形成便于检索的目录、索引等工作项目。

 

本条件中“采编业务项目”属于图书馆业务项目之一,指围绕根据本馆的任务和读者需求,系统规划、建立和发展馆藏体系的全过程,组织的文献规划、专题文献选购、馆际文献合作建设、馆藏文献分析、揭示、评估及宣传等的工作项目。

 

本条件中的专利证书为发明专利。

 

本条件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本条件中的“县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在县级区域内或中小学图书馆(室)从事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相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条件中的“课时”数量认定须提供由培训或教学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为该校的校级教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的“专业教育”是指面向信息资源管理图书情报专业的学生或从业者开展的主题明确、系统完整的教学活动;“社会教育”是指面向图书情报行业服务机构的用户开展的主题明确、系统完整的培训活动;“业务辅导”是指面向信息资源管理图书资料专业从业者开展的主题明确、系统完整的业务培训活动。专业教育、社会培训、业务辅导均要有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或大纲、课程安排、成绩考核、总结等要件。

 

本条件中的“服务案例”是指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质量,有效地规划、组织、管理特定业务服务中所涉及的人、基础设施、活动内容等相关因素,并有效开展的图书馆业务活动。“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的案例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的“文化创意产品”,是指利用本单位文化资源,进行二次开发,形成的具有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特色的创意产品。需无知识产权纠纷并提交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指以图书馆为主导举办的,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本条件中的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标准、规范、政策制度等须有完整的文档,且有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的“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业绩显著”、“效益突出”等需提供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所提供成果的认定、考核、评估、验收等成效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所指学术和业绩成果应与申报人所从事且申报评审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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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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