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通知
2022-12-3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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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根据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对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规范告知承诺流程,统一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修订《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和办理流程,通过部门共享数据,可查阅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机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充分发挥培训促进业功能。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审批程序: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4.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二、设立民办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立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实现网上申请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实现网上申请办理。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上申报。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机构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先例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3.《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函〔2018〕60号);4.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581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市州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市州人社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市州人社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同意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前风险防控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调研走访、系统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告知承诺制许可后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许可后3个月。上门现场核查要实现全覆盖,并认真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许可备案台账中予以记录。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每年在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侧重年度内告知承诺许可的机构重点进行抽查和监督。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将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接,由各市(州)自行确定。2.依托“互联网+劳动关系”网上系统,实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3.《青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8〕52号)。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决定与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