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03-29
新医保发〔2023〕13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批同意,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整合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口腔种植类项目整合修订为15个新口腔种植类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废止停用21项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限定现行2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范围,不得与口腔种植牙项目同时收取(详见附件3)。
二、制定口腔种植价格调控目标
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全流程调控要求,我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调控目标为3800元,实际价格=调控目标×n%(我区n值定为98),单颗常规种植实际调控目标为3724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不含种植体和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详见附件4)。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调控目标放宽10%。
三、口腔种植价格调控工作要求
(一)履行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针对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发挥其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严格执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总价;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要督促其履行参加口腔耗材集采、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意愿承诺,指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
(二)规范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治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医疗机构放宽情形审核程序,对申请资料的要件及佐证材料等完备性进行初验,对审核合格的资料集中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详见附件5)。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机制,对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各类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各级医疗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跟踪做好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进行查处。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口腔种植牙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 1.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2.废止停用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3.修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 4.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xlsx
- 5.医疗机构申报放宽调控目标流程及要求.docx
- 新疆自治区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04-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