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关于调整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起付线标准)
2023-02-27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04号),参照自治区有关政策,经兵团同意,现就调整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起付线标准
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10%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依次降低1个百分点,最低降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调整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10%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各师市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兵团医疗保障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 日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