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的措施

2023-08-11   


  预防犯罪的措施分类

  1、一般预防。指通过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

  2、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手段来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通过死刑的适用,从肉体上消灭罪大恶极的罪犯,彻底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通过无期徒刑的适用,将罪犯与社会终身隔离,剥夺其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的条件;通过有期徒刑的适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亲身体验到刑罚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觉地消除重新违法犯罪的念头。

  3、微观预防,指设置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通过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方式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犯罪的措施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措施,措施是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你知道怎样写措施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预防犯罪措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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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犯罪措施1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犯罪措施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达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任务是:结合办案,及时分析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对策和措施,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当好参谋;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条件;结合办案,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传。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打防并举",在自侦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实现特殊预防。

  第五条 促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个案预防。

  第六条 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实现行业预防。

  第七条 从根本上推进法制的完善,体制的改革,管理机制的健全,实现标本兼治。

  第八条 深入开展法律咨询与法律宣传,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犯罪预防;开展群防群治,实现一般预防。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制。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由反贪局负责人、法纪科负责人及上述二科的内勤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小组,专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个案、类案及犯罪的行业特点的综合调研,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发展变化的情况、规律,找准源头问题,搞好犯罪预测,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十一条 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横向联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并讲究方法,形成预防合力,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和作用,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一些部门、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灵活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查原因、定制度、抓措施,督促其整改,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通过办理经济、法纪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一) 漏洞突出;疏于防范,需要认真整改的;

  (二) 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隙,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

  (三) 法制教育差,屡次发案而需汲取教训的;

  (四) 对违法犯罪分子庇护、知情不举,或以说情及其他形式干扰办案;影响法律正确实施,尚未达到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需党纪、政纪处理的;

  (五) 企事业单位以不正常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公民、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需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的;对于其他一般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机关一部门"和金融、房地产、基建系统等热点区域和行业的预防工作。要做到"同步预防、关口前移、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 反贪、法纪部门要协同控申举报、起诉等部门,利用法律咨询日、检察长接待日以及新闻媒介等多种载体;扩大宣传面。

  (二) 派员到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街道、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图片巡回展,使反腐倡廉观念深入人心。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上法制课;举办法律讲座,送法律上门,寓预防于教育之中,提高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 有重点地选择辖区内几家国有企业,建立联络制度,了解国企改革进程,并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服务。

  预防犯罪措施3

  一、 思想教育

  1.各单位应当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的中心环节,教育引导所属人员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预防犯罪的思想基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教职工,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占领学院阵地,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和各种错误思潮、腐朽思想文化对学院的侵蚀影响,保持教职工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2.各单位应当根据敌情社情动态,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各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性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所属人员的法纪观念。

  4.各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下列政治纪律:

  (一)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的言论;

  (二)不准擅自成立和参加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

  (三)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以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四)不准围观、参与或者以任何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五)不准擅自接受地方媒体采访,或者违反规定收听收看、浏览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站;

  (六)不准传看、抄写、张贴、复制、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宣传品;

  (七)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八)不准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参与迷信活动;

  (九)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

  (十)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5.各单位应当注重做好下列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

  (二)思想道德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贪图金钱和享乐,有不良行为的;

  (三)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屡有不假外出、酗酒滋事、违规上网等违纪行为的;

  (四)个人主义严重,不能正确对待职务安排、岗位调整、复员转业、奖励处分等组织决定,有严重抵触情绪的;

  (五)婚恋受挫、身体病残、家庭变故、生活困难,以及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不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思想负担较重的;

  (六)与他人关系紧张,矛盾突出、隔阂较深的;

  (七)社会交待和消费开支不正常,经济来源不明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有失泄密苗头的;

  (九)有严重心理问题的;

  (十)其他思想基础差、自控能力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具有现实危险的。

  6.各单位对个别人员的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指派干部和思想工作骨干进行重点帮教,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说服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促进思想进步与保持心理健康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发现有违反犯罪迹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开展对个别人员的工作应当区分不同对象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注意控制知情范围,防止矛盾激化。

  二、政治考核

  1.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政治考核:

  (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勤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调入首脑机关、要害部门、核心涉密岗位、尖端科研单位和配备重要武器装备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担任保密员、通信员、保管员;

  (四)参与尖端科研试验等重大任务的人员;

  (五)参加重大涉外活动、出国(境)执行任务的人员;

  (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政治考核的其他人员。

  1.政治考核以被考核人员的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本人主要经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社会交往、遵规守纪、涉外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政治考核主要采取谈话了解、以主测评、调阅档案、调查核实等方法进行。

  2.政治考核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考核”,“先考核,后使用”的原则,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勤人员、职工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政治考核,在上级政治机关的指导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拟调入(聘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基层党委)对政治考核对象提出鉴定意见,党委对党支部(基层党委)鉴定意见进行审核,作出结论,并报上级玷污机关备案。各单位对政治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管理控制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所属人员,要求所属人员做到:

  1.不得浏览、下载、复制、保存或者传播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上的有害信息;

  2.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含有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书刊、软件和音像制品;

  3.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或者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4.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不得私藏枪和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品等违禁物品和涉密载体;

  6.不得经商、参与传销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活动;

  9.不得参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

  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纪律规定。

  1.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事管理区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军事管理区。

  2.各单位对出差、探亲、休假以及退休待安置移交等人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教育管理,防止失控和发生问题。对参加培训、实习、借调、住院等在外人员,由其临时所在单位负责教育管理,原单位予以协助。

  3.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计算机网络、各种涉密载体、移动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用非保密移动电话谈论秘密事项,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在国际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严禁以军人身份在国际互联网上聊天、注册域名、开设个人网站或者网页,防范在国际互联网上散布有害信息、泄露军事秘密、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的发生。

  4.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材料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严格管理,防止被盗、丢失、外泄或者人为破坏。

  5.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物安全防范规定。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健全和落实登记、保管、发放、运送、使用等制度,防止被抢、被盗或者丢失。

  6.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措施,通过组织生活、思想汇报、谈心交心、民主考评、述职述廉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考核和教育引导。对不适合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7.各级应当做好小散远直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选准配强干部、党支部保卫委员和思想工作骨干,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机关业务部门与小散远直单位对口帮建,加强检查指导。

  四、心理疏导

  1.各单位应当针对教职工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积极探索运用心理科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培养教职工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违反犯罪和自杀事件。

  2.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教职工进行心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干部重点掌握分析心理现象和解决常见心理问题的一般方法;教职工主要了解心理科学常识,提高自我调节、控制的能力。干部和骨干应当通过日常观察、个别谈心、情况分析等方法,掌握教职工心理活动情况,做好经常性的心理教育与疏导工作。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重要岗位、临时执行重大任务人员进行心理测查。心理测查可以结合政治考核一并进行。测查结果由保卫、卫生部门掌握,不得公开。

  4.各单位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员,应当做好教育疏导和矫治工作,对在涉枪、涉弹、涉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

  5.各单位的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部队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提供心理卫生服务。对有心理疾患的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

  五、矛盾化解

  1.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教职工一直的原则,教职工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巩固和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对教职工之间发生的矛盾,应当通过谈心和互学、互助、互教等方式及时化解。干部和骨干应当严于律己,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打骂、体罚学生的,必须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单位对于干部任用、士官选取、考学提干、选送学兵、立功受奖等涉及教职工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官兵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

  3.各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依靠组织解决问题。对所属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关心体贴,做好稳定情绪的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其解决。

  4.各单位应当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教职工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扣押、拆看私人信件、不得擅自翻阅个人日记,不得非法查阅私人电子邮件、窃听私人电话。对所属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民主权利,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严禁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5.各单位处理所属人员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偷小摸等问题时,应当控制知情范围,进行个别教育,不公开点名批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做好思想工作。

  6.各单位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风俗习惯,并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影响学院正常秩序或者明显迷信色彩的风俗习惯,应当给予劝阻,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7.各单位在所属人员与地方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教育保持冷静克制,依靠组织依法解决;对所属人员的过激言行,应当坚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六、技术范围

  1.各单位应当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安全技术范围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2.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系统重要目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技术范围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与预防制度。

  预防犯罪措施4

  1.形势分析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预防犯罪工作形势分析,形势变化、季节变换、任务变动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随机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诱发犯罪的因素、突出的倾向性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预测学院可能发生的案件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督促抓好落实。

  2.安全检查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预防犯罪工作检查;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开展重大活动,随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预防犯罪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各类案件隐患,指导部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骨干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当每月听取一次思想工作骨干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讲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学院各单位每半年,应当对思想工作骨干进行一次考察和培训。

  4.情况报告制度。学院每学期、各单位每季度,结合形势分析,向上级报告预防犯罪工作情况;重大任务、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专题报告。本单位发生犯罪案件和严重政治问题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隐瞒或者虚假报告;发生特大、重大案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在侦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教训逐级上报。对没有明确规定、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时,可以边处置边请示报告。对学院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严重政治性问题,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确需公开发布信息的,必须报政治部批准。

  5.军地协作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加驻地平安建设活动,建立完善军地隐蔽斗争协作、互涉案件侦办、民警民联防联治应急处置等制度,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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