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行政权作用方式:从法令执行到目标导向

2023-08-14   


早期行政是对立法指令的执行,而当代行政是目标导向的积极活动。目标导向的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目标界定、手段选择等方面,都拥有自主进行权衡和选择的权力。目标导向的行政,也意味着法律对行政的控制,通常只能是宽泛的目标指引而非具体的指令控制。立法提出行政活动的宽泛目标,行政对目标进行判断、权衡以及对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选择裁量。为完成社会法治国理念下的复杂行政任务,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为达至行政目的,除非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行为,否则行政机关为了适当地履行公行政之任务,达成公共行政目的,得以选取适当的“行政”行为,甚至可以在法所容许的范围内选择不同法律属性的行为(如私法行为),学说上特别以行政的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称之。 在合理正当之行政目的的追求下,行政可以就其行为形式作最适当、最合目的性之考虑。承认行政具有所谓选择权或选择自由的主要理由,一般乃是基于宪法与行政法中并未将行政可运用的行为形式或者组织形式采取“限量管制”。 

因此,为实现公共行政目标,行政机关既可以使用最传统之行政决定,亦可通过行政立法、行政契约等产生直接法效果之行为形式,甚至可以使用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等具有复合法律效果的行为(德国学界称之为非正式行政行为)。至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实践中应使用何种行为形式,以最有效地达成目的,须视行政机关所面临的具体情势而确定。若制定法明确要求或禁止对特定行为使用特定形式,行政机关只能以特定行为形式达特定之效果。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许多领域,对行为形式之选择,有裁量权或称形式选择自由,当然,此种裁量权,并非可恣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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