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知识-如何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2023-08-14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除了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之外,农村还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虽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乡镇工业兴起时我国就已经意识到了乡镇企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但我国已基本形成的单行污染防治法体系却偏重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未将保护农村环境落到实处。一方面,许多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领域,比如农村养殖业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业污水污染等,立法缺位,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上虽涉及农村污染的治理,但规定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实施支持系统。比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农田灌溉、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作了规定,但内容简单,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或制度,无可操作性。该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这项制度应该是防治农村水污染,特别是预防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嫁的有效措施,但它只是授权省级以上的政府可以实施总量控制,至于是否必须实施以及省级以下政府能否实施都没有规定。类似的情形还可见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在省一级的不同地区之间转移,需要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但却没有涉及固体废物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问题。这是长期以来大量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导致城乡环境利益失衡的重要的制度原因。单行污染防治法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漠视看似单行环境法律本身的缺陷,实际上却是我国环境立法相关原则的缺失。要改变农村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代内公平,所谓代内公平包含了农民在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对于农村养殖业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业污水污染等污染严重的领域应尽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对触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细化相关内容,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应消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制度性因素: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固体废物转移事前知情同意程序等相关制度扩及农村地区。当然,由于农村环保工作长期受忽视,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环保经费投入不足,很多制度实施起来有困难,这就需要加强政府方面的责任,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工作计划,从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宣传教育多个层面确保相关立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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