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3-08-10   


青水人〔2023〕55号

各市州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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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智慧水利)、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等规划、勘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智慧水利)施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稽察、安全管理、工程造价、大坝安全检测、设备监造、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设备制造与安装、施工管理、工程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水土保持、新能源、智慧水利)、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河湖管理、水利统计、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水利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且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水利工程系列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的,可分别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在确保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后,可申报评审水利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学识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

 

申报条件属资格审核范围,由申报人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由水利工程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据此复核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水利工程系列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

 

(一)认定

 

取得水利水电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博士、硕士须取得学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

 

2.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全日制硕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全日制博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国家承认后续专业学历满1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助理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

 

3.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满7年;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满9年。

 

4.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满7年。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水利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最低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须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档次),年度考核有1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档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任现职期间,受组织选派担任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优秀等次(档次)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现职期间,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优秀等次(档次),或入选省部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国家和我省及行业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考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业绩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以及事业单位申报人挂靠企业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和撤销其职称,并在全省范围通报、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经办人(审核人)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三)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的。

 

(四)伪造工作经历、学历、资历和剽窃、侵吞他人业绩成果以及违反学术规范,自查实记录之日起3年之内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了解国家和地方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基本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参与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

 

2.具有参与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1项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2.参与1项工程建设、质量检测、QC质量管理等技术活动的相关工作,或参与编制1项相关技术报告,并被采纳。

 

3.参与编制1项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技术报告、监测成果、资料整编,并被采纳。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通过评价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被有关部门认定。

 

5.参与1项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6.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7.在公开期刊或内部资料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独立编写2篇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国家和地方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参加编制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工作经历。

 

(2)具有参加编制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报告,或参加编制小型项目以上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参加制定QC质量管理,或参加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完成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5)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6)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2.工程建设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负责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或小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具有参加编制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预(决)算书和标书、合同的工作经历。

 

(3)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具有参加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参加制定QC质量管理,或参加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参加完成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6)具有解决工程建设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7)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从事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

 

(2)具有参加编制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参加编制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参加制定QC质量管理,或参加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参加完成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6)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7)能够独立完成任务,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1项大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5)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6)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2.工程建设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单项工程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1项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 (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大纲等,并被采用。

 

(3)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成果,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5)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6)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建议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成果,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8)作为主要参加人,在任现职最低年限内,完成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水文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且无安全运行责任事故发生(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国家和地方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

 

3.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任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负责完成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工作经历。

 

(2)具有负责编制流域、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报告,或小型项目以上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5)具有分析研究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6)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2.工程建设

 

任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负责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具有负责编制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预(决)算书和标书、合同的工作经历。

 

(3)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技术主管),具有负责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6)具有分析研究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7)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任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负责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

 

(2)具有负责编制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负责编制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的工作经历。

 

(4)具有参加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6)具有分析研究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7)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指导、培养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1项大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工程建设

 

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项目或3项小型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 (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报告等,并被采用。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3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3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9)作为负责人,在任现职最低年限内,完成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水文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且无安全运行责任事故发生(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备广博、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科研水平、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的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主持完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市州级以上专项规划的工作经历。

 

(2)具有主持编制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市州级以上专项规划报告,或大中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审查、论证、鉴定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标准,或主持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5)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6)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7)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2.工程建设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负责完成大型工程或中型工程或小型水库建设的工作经历。

 

(2)具有主持编制大型工程或中型工程计划、方案、管理办法、报告、预(决)算书和标书、合同的工作经历。

 

(3)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技术主管),具有主持大型工程或中型工程或小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审查、论证、鉴定的工作经历。

 

(5)具有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标准,或主持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6)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7)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8)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主持完成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

 

(2)具有主持编制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主持编制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审查、论证、鉴定的工作经历。

 

(5)具有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标准,或主持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或主持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工作经历。

 

(6)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工作经历。

 

(7)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8)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培养中高级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

 

(2)作为主持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市州级以上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主持人,编制2项大中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并有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5)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工程建设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主持人,编制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 (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报告等,并被采用。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审查、论证、鉴定,提出的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5)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主持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水利枢纽性工程<水库>、大型灌区、水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

 

(2)作为主持人,编制3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3)作为主持人,编制3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中型工程或4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审查、论证、鉴定,提出的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6)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7)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8)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9)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对取得国家认可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有关规定,可视同为具备水利工程系列相关层级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须提供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保明细)。申报评审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在本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以上(须提供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保明细)。申报单位、缴纳社保、工作单位三者必须一致。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识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有原始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堤防工程的级别、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以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为准。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工程等别的划分和安装容量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水土保持等别的划分参照骨干坝、谷坊、流域综合治理等规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为实年。

 

(二)“主要参加人”,是指项目、工程、课题排名前5名;“负责人”,是指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排名第1),或项目、工程、课题的子项目、子工程、子课题负责人(排名第1);“主持人”,是指担任项目、工程、课题总负责人(排名第1)。

 

(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是指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须有荣誉证书,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五)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六)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是指由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工程质量奖、“大禹奖”等;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是指由省直有关厅局(委、办)、市州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工程质量奖(“江河源”杯奖)等。专业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确定。

 

(七)定额,是指特等奖前9名、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优秀工程奖,是指获奖对象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八)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九)行业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技术性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

 

(十)科技成果,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并鉴定(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技成果奖和成果证书的,只计算科技成果奖。

 

(十一)公开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刊号、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纳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范围的学术期刊,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须提供论文查新报告);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署名以第1作者为准。

 

(十二)专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国标标准图书ISBN号、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的中文专著。

 

专著署名须为第1作者(以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完成的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专著前言或后记中无本人撰写章节、内容和字数,以及未提供与出版社签定正式合同原件的,视为无效业绩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参加、负责、主持的项目等,须有正式的依据。

 

采纳、采用须提供文件原件及相应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

 

认可、推广须提供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批复)的文件原件或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参加、负责、主持的项目须有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专著、论文和推荐单位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各类业绩资料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调研报告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

 

(五)未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转化应用及评价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水人〔2019〕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省对职称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1. 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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