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9-22
冀医保办〔2023〕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具体品种由省医保局确定(附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各地住院政策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四、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五、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各地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科室设置、医师资质及数量,结合方便治疗的原则,综合确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负责参保人员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认定、治疗、供药等工作。认定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从门诊保障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中确定单独支付药品供药零售药店。对申请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如实上传身份证照片、门诊(住院)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认定医师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等信息,严格根据患者病情、用药情况进行认定,并如实填写认定信息。
符合使用相关药品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
六、加强单独支付药品管理,强化药品使用监测和监管。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按要求对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进行认定。各级医保部门依托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分析监测,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各地自行制定的特药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 附件:河北省实行单独支付药品名单(试行).pdf
- 河北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9-22]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