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09-08   


冀政办字〔2023〕1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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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

 

(一)发挥县级医院县域医疗救治龙头作用。县级医院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杂症患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超出乡镇卫生院能力范围的患者;落实分级诊疗技术标准,畅通上下转诊通道,简化转诊程序。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上下转诊中枢定位。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咨询、诊检、治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与转诊。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提升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的康复服务能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使其能够开展常规手术。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国医堂(中医馆)建设全覆盖。

 

(三)强化村卫生室小病救治基础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及危急重症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协助转诊服务。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鼓励村卫生室设置一键呼叫系统,打造15分钟急救圈,满足突发疾病患者紧急就医需求。

 

二、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临近乡镇卫生院、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派驻以及邻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加强边远山区、坝上地区、脱贫地区等特殊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巩固提升乡村一体化管理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等,为乡村群众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二)支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服务人口多、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距离县城较远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并逐步对标县级医院水平,打造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到2025年,全省200家乡镇卫生院达到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力争打造50家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

 

三、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一)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市县进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招聘时,新聘入编人数的30%以上专项用于乡村医生岗位。

 

(二)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力度。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倾斜政策。支持确有专长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完善协议服务政策,可根据实际需求规范培养拟从事全科医疗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医学生。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并根据实际重点向全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以及中医、护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紧缺专业倾斜。积极组织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生资格。到2025年,各地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以上。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常态化做好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支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免费进修学习,每名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四)完善基层人才激励政策。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建立基层优秀机构和人才选拔管理制度,实施“千百工程”,到2025年,全省遴选1000名“燕赵基层名医”,打造100个“示范基层机构”。

 

四、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一)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实施“百强县医院提质行动”,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二级甲等县级医院,全省至少70家县级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并择优纳入三级医院管理。加快推进卒中中心、胸痛中心提质扩面,2023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卒中中心和胸痛中心。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域内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

 

(二)加快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到2023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全覆盖。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落实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年终结余的医保基金全部留给医共体,其中60%-70%可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医保基金年终出现的合理超支由医共体和医保基金按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医改办〔2022〕11号)规定比例分担。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管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下沉。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实现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

 

(三)提高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助力县域医共体形成“下级检查、上级诊断”模式。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提升家庭医生签约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深化对口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强化城乡协同、以城带乡帮扶。有计划开展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发挥好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辐射带动作用,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五)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公共卫生科室。在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门诊)。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加强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加强县域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配合,逐步推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到2025年,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成2-3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防融合示范区。将符合条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慢病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村卫生室)纳入医保门诊定点范围。

 

五、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

 

(一)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可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按不低于50%比例从当前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提取资金,用于增加上年度薪酬总量。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动态调整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完善并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市县要增加补助。

 

(三)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六、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地方投入机制

 

落实市县级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乡镇卫生院、一体化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予以补助。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

 

七、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一)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持续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且风险未消除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予以参保资助;对到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执行本地资助标准。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

 

(二)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实行医保结算。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各地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两级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在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提高到25%左右。

 

(三)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省统筹、市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市县政府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疾控、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困难,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合力。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三)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加强对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健康河北建设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有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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