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9-11   


苏人社函〔2023〕300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我省有关实施意见精神,支持企业广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现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试点(以下简称“直接认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机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统计学口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体系完备;具有专职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线技能职工人数不低于1000人。原则上以国家和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乡村振兴重点企业为主。

 

(二)认定对象

 

1. 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

 

2. 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

 

3. 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

 

(三)认定职业和等级

 

认定职业以先进制造业、数字技能、乡村振兴等领域职业(工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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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为主(以下简称“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适当增设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中级)直接认定(以下简称“中级”)。

 

(四)试点形式

 

企业自主评价。

 

二、认定方式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是指企业采取业绩评定、现场评审等方式对职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实际贡献大小作出判定的评价方式。区别于传统技能评价方式,直接认定无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开展直接认定时,企业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职工培训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评定(评审)专家,制定认定方案。

 

直接认定中级、高级一般以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应在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以两种方式评分综合确定直接认定结果,其中业绩评定成绩占60%,现场评审或答辩成绩占40%。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是在本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技能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表现优秀。

 

(一)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

 

参加直接认定的新招录职工应当为试用期满并完成企业定岗手续;未定级的职工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含劳务派遣职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

 

1. 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 取得工程技术类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具备一线操作技术技能;

 

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书或中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

 

1. 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良,经企业考核,为本企业作出长期贡献的;

 

2. 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或高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评价职工在改善工作环境、消除重复劳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等各方面表现,认定职工技能水平高超、工作业绩突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

 

1. 扎实开展“五小”创新活动(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经企业认可,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或经济效益显著提升;

 

2. 职工业绩考核连续3年超过企业规定的年度个人KPI指标或业绩指标20%及以上;

 

3. 连续3年凭技能和业绩,获评企业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标兵”“优秀员工”等表彰荣誉(表彰比例人数不超参评人员的5%);

 

4. 在集团总公司或县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中获得前五名或一等奖;

 

5. 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名及以上中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领办企业自动化改造、“智慧车间”等重大项目或带领工作团队解决重要疑难杂症,经企业认可,为企业“智改数转”发挥重要作用;

 

2. 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中获得前五名或一等奖;

 

3. 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名及以上高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三)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

 

职工在工艺创新、技能攻关、技术改造、发明创造、技艺传承等方面为企业取得重大突破,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等表现,均可认定为重大技能贡献。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经企业认可,对引进的重大生产设备能及时消化吸收技术并有效驾驭,突破技术瓶颈,保障全流程生产顺利开展;

 

3. 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 获评“江苏工匠”“江苏技术能手”等省级技能荣誉或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经企业认可,对重大生产设备进行原创性设计、改造、创新,推动工艺改进、能源节省、材料革新等,并实现重大经济收益;

 

3. 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 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大工匠”等省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

 

四、工作流程

 

(一)确定试点企业。各设区市根据以上试点范围,结合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实际情况,择优推荐试点企业,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家,于9月18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

 

(二)制定方案。试点企业按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制定直接认定方案,明确直接认定的职业(工种)、时间安排、组织形式、职工申报程序、应当提交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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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直接认定的职工名单等,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给予试点企业适当的过程指导并提供参考材料,不得借指导名义变相设立前置许可、事中审核等手续。企业制定方案应于10月13日前完成并报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方案报备。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步考察直接认定方案完备性、合规性,于10月20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组织实施。企业按既定方案开展直接认定,认定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综合运用现场督导、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接认定工作进行督导。

 

(五)名单公示。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面向全体职工公示直接认定结果,同时将结果抄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附职工直接认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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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书核发。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做好证书核发相关材料存档工作,证书样式和编码遵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统一规则,与企业自主评价证书相一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是落实国家和省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对于探索技能人才评价新路径,服务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精准推荐本地优秀企业开展试点,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过程指导、信息化数据等服务。

 

(二)确保工作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各试点企业要科学制定直接认定方案,合理确定组织实施形式,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对认定条件、方案制定、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帮助企业规范组织直接认定。各地、各试点企业不得将直接认定试点工作视作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普遍晋升,要有序实施、稳慎推进,确保质量,对于在直接认定过程中虚报、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将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注重总结推广。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是丰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探索性工作,各地要重视试点成果转化,强化经验总结提炼,带动更多的企业建立直接认定工作机制。同时,各地、各试点企业要及时对试点成效进行宣传,深入报道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做法,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1. 政策解读《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2023-09-11]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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