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的通知

2023-09-21   


闽人社办〔2023〕164号

福州市、漳州市、南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23号),为做好全国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对象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福建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硒博士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武夷山)。

 

二、复评内容

 

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间,复评对象开展工作情况,各项业绩水平应不低于认定时标准:

 

(一)主体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专业服务等情况。运营主体须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

 

(二)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与人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政府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复评周期内,须未曾中断孵化业务。

 

(三)运营绩效情况。包括引入创业实体、创造就业岗位、孵化成效和孵化场所利用等情况。

 

(四)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五)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复评周期内,须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作为被诉方的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

 

三、复评程序

 

(一)自主申报。2023年9月15日前,决定接受复评的全国示范基地向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1)、《2023年入孵项目情况》(附件3)。

 

(二)市级评估。市级人社部门制定评估方案,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并组织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于9月25日前,连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报送省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三)省级评估。省级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并结合地市实地考察情况及评估报告,提出省级评估意见,于9月30日前上报人社部。

 

(四)复评确定。人社部委托第三方机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审核复评材料、现场核查,复评结果为通过的,继续保留其全国示范基地称号。自动放弃参加复评和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取消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复评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明确工作原则。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复评工作,对复评工作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指导复评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复评资格。

 

(三)其他事项。请各地将评估报告形成正式公文、连同复评相关材料(附件1、附件3)一并盖章转制PDF文件,按时发送至省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张晚怡、陈育红

电 话:0591-87615435、87670643

地 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人社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邮 箱:jycjhsybxc@rst.fujian.gov.cn

附件: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

2.市级评估报告提纲

3.2023年入孵项目情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1. 附件1-3.docx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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