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印发《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2023-09-08
豫人社办〔2023〕9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18】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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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统计人才队伍,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统计专业业务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评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河南省一次性有效的成绩证明;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三)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评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三)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二)了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统计制度、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限前2名)两篇以上;或在省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限前5名)。
4、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的部门或行业综合性统计制度、撰写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或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专业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统计制度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对其他统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导。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统计师,或担任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 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过县以上或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或大规模统计调查任务。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工作业绩突出,从事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者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二)组织统计资料编辑工作。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三)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项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四)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统计调查相关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次被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次被县级以上领导批示或3次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或承担完成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和独到见解,对统计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课题通过省辖市以上统计机关或省以上统计科研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
(六)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入数据挖掘的能力,解决统计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改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认可。
四、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以上统计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决策论证工作,并经省以上统计主管部门认可。
(三)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著或译著(限前 3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独立完成并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3000字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五)统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或受到省直厅局或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
申报人员在高级统计师岗位工作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同时应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的各两条标准。
(一)专业工作经历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或组织统计普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等项目;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地市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承担统计业务相关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统计业务相关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或者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相关研究课题项目;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3.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二)工作业绩
1.主持完成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或者获得国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2.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3.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研究成果
1.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统计专业的发展。(附省级部门成果鉴定)
2.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2篇以上。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3.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地市级以上)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附材料或相关证书),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附批复文件、验收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正常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系指取得现职称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提到的成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成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有关“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发布的《河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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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