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2023-09-27
鲁人社字〔2023〕9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凝聚职工队伍力量、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现就加快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1.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实际控股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率先建立覆盖全员(指试用期满的职工,下同)的企业年金。
2.鼓励非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条件,先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覆盖部分职工,逐步实现覆盖全员。
3.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雇工)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可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4.促进各类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委会,可采取业务指导、集中推荐、入户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园区,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
二、加大企业年金扶持力度
5.优先发展人才年金。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按照《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等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设区的市,下同)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6.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方案。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参加劳务派遣公司的企业年金,鼓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提供资金支持。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适用于派入不同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促进与用工单位人员实现同工同酬。
7.强化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逐步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逐步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参考条件。
三、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
8.建立协同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工会组织要强化工作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共同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拟订本地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指导和宣传力度,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工作指导,促进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各级工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受托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意识,按时报送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年金方案报送等工作。
9.加大企业年金发展的督促指导力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企业年金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企业年金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企业年金工作成效突出的,可在相关评先评优工作中适当考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遵循国家范本,提高方案规范性、合理性,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鼓励各地在国家和省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探索创新,促进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
10.加快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逐步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探索开发智能化、可视化、模块化方案制定系统,方便用人单位简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有条件的市可在本地区先行推进,为全省积累经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2023年9月27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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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人员范围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原则上,参加人才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四)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人员;
(五)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六)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
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
二、人才年金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涉及方案制定、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年金待遇等事项,按照企业年金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结合人才工作实际,可按下列办法掌握:
(一)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给予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政府补贴归属于个人权益的办法,与用人单位缴费归属于个人权益的办法一致。
(二)用人单位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时,及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适用于人才的激励条款。原享受的政府补贴等优惠条款可继续享受。
三、工作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人才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管理岗位职务、其他说明)、民主程序决议等材料。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各地要畅通业务办理渠道,可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岗位,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当面审核、即时办结”;要探索建立人才年金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工作质效。
(三)用人单位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结果,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实施人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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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