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3-09-28
新医保发〔2023〕55号
为推进自治区社保扩面工程,扎实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因特殊原因2023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参保缴费的,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后,集中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二、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或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治区境内大中专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达到380元。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各统筹地区分类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定额资助标准见附件)。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过渡期内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为确保脱贫人口实现应保尽保,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对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因病因疫等导致参保缴费有困难的边缘人群纳入临时性资助。
对参保缴费后、动态新增的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及时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四、落实参保缴费责任
全面推进医保扩面工程,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动员参保缴费责任,压实医疗保障部门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费款征缴、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责任。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建立全区全民参保库和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名制台账,调度参保进展情况;与自治区教育、民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等部门协调共享相关人员信息。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开展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动员工作,摸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底数,形成参保目标计划,并将参保对象补入全民参保库,进行参保登记,开展参保实名制台账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负责督促、调度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开展费款收缴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高校大学生名单,积极引导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困难资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资助工作。配合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宣讲工作,为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与高校之间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以及民政系统开展监测的城乡低保边缘户信息。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信息。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以接口方式共享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正常享受待遇人员信息。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开展城乡居民参保信息与户籍信息的比对工作。
自治区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五、分步分类推进参保缴费
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
2023年12月31日前力争完成其他城乡居民的全员参保缴费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定期对各地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情况进行调度,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按计划进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切实做好参保缴费服务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 新疆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小程序)
- 新疆自治区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07-1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