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11-24
津医保局发〔2023〕78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民参保工作,推动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家长履行为子女办理参保义务,切实维护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医疗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现就做好本市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保工作
托育机构幼儿参加基本医保,事关广大幼儿健康成长和美好未来,是实现“医有所保”的前提和基础,是落实《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实施健康儿童行动计划有效举措,对保障托育机构幼儿就医权益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全民医保的重要意义,加强动员,统筹兼顾,组织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加基本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保障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基本医疗需求。
二、落实参保政策,增强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保主动性
全面落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障领域相关惠民政策,增强参保吸引力。实施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同等给予财政补助。实行托育机构在托幼儿统一在常住地参保政策。实施托育机构在托幼儿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同时对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托幼儿,在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对托育机构(有法人主体)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保工作合力
各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定期比对辖区托育机构及在托幼儿人数和参保信息,掌握在托幼儿参保情况。要建立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双方联席会议制度,医保部门通报托育机构参保进度,共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托育机构分布、在托幼儿参保情况的调度,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做好在托幼儿参保缴费告知责任,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托育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工作,主动做好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对接,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实现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惠民政策,政府对每位居民参保予以财政补贴,政府出大部分,个人出小部分。各区医保部门要针对托育机构零散特点,对其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政策宣讲,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到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医保电子凭证”等相关政策。各托育机构要按要求,开展“致幼儿(家长)的一封信”等活动,宣传参保政策,提示幼儿家长履行为子女办理参保义务。各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各托育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强化指导,努力实现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应保尽保。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11月24日
- 津医保局发〔2023〕78号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在托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