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12-04
赣医保字〔2023〕3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在《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的基础上,我局编入了2012-2023年10月本省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形成《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目录(2023年修订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2023年修订版)》是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和本省实际,设立本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目录(2023年修订版)》,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价格行为,不得自行增加和修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文件规定,我省省域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县等公立医疗机构(含非在昌省直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目录(2023年修订版)》中公布的项目价格为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梳理本地执行的项目价格,于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落地实施后统一对外公布《目录(2023年修订版)》。
三、营利、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据《目录(2023年修订版)》及相关政策文件提供医疗服务,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定价并书面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目录(2023年修订版)》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并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部门。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 附件: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pdf
- 政策解读《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 [2023-12-04]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