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12-14
晋统函〔2023〕90号
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省外、中直驻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参加评审。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还需要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凡申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统计法等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任高级统计师5年及以上,即2018年底前任高级统计师。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之日算起。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2.高级统计师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5)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任统计师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任统计师;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按规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任统计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统计师。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统计师职称之日算起。长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且任统计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6)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3.考核要求。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5.设立绿色通道。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任职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具体量化条件
1.申请评审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高级统计师后,应当符合(1)、(2)、(3)三项标准中的各1项条件。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①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大型普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3项以上。
②承担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③主持或主要承担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等年度类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④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能,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调查能力、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等方面开拓创新,勇担重任,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承担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3项以上。
⑤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以上省级以上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3项以上市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①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完成的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省部级先进个人奖励2次以上或市级先进个人奖励3次以上。
②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2次以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3次以上被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③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2次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3次以上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
④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
⑤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列入表彰项目省(部)级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工作部门“先进统计工作者”等行业荣誉称号表彰。
(3)独立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①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②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③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④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⑤取得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不少于1篇(须附具体成果说明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2.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任统计师以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2)、(3)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①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②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③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④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①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奖励,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③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④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独立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①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③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④在省部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刊登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刊登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三)破格评审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3)出版2部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0万字,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4)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高级统计师: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以上所列“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 1 名,主要参加者为:国家级排名前5位参加者,省级、市级排名前3位参加者。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答辩成绩须为优等。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职称所填报的反映本人任职、能力、业绩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均以原始证件、文件和已经出版发行的刊物、书籍、印发的统计分析资料原件为准。
(二)论文要求
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山西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可按照收录期刊对待。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所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著作,只作为参考。
(三)学术著作要求
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在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下一级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四)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要求
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科研项目成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按规定办法、程序组织同行专家审查鉴定,其鉴定结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科研成果获奖要求,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经政府法定部门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选定,获得的相应类型、等级奖项的额定获奖人员。任现职期间完成的一项科研、技术项目多次获奖,一律以最高奖励一次性计算。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省属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申报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也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
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四)评价方式。正高级统计师实行专业理论考(测)试、专业答辩、量化赋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评审方式。高级统计师实行专业理论考试、专业答辩、量化赋分等形式的考评结合评审方式。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加现场审核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发送至sxstjjrsc@163.com,受理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3月22日;网上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各主管部门将申报评审纸介质资料,按照预约时间,安排专人统一报送至山西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审核,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32号统计大厦1001室),联系人:杨磊,咨询电话:0351—4955590(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材料。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填写说明,请登录山西省统计局网站中的“网上办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http://tjj.shanxi.gov.cn/tjfw/tjzyjszgks/)链接后点击下载。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6日
- 附件1:申报参加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应提供材料要求.doc
- 附件2:正高级统计师综合考评表(一)(二).doc
- 附件3:高级统计师综合考评表(一)(二).doc
- 附件4: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doc
- 附件5:“三公示”情况证明.doc
- 附件6:答辩材料打印纸.doc
- 附件7: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 附件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doc
来源:山西省统计局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