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2-2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元/月。

 

二、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2



相关内容:

  1. 关于公布广东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2. 青海省 关于公布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2023年)
  3. 河北省 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4. 青海省 关于公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5. 江西省 关于公布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广西自治区 关于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