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2023-12-08   


甘人社通〔2023〕39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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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坚持以高素质教师人才培养为引领,以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专门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上述各类民办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学校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按照《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负责教师品德考核,建立师德师风监测和评价长效机制,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达到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师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教研人员以单位工作任务安排为据)。

 

1.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2/3;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和听课、评课)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1/3。

 

2.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人员每年须完成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或教学研究任务。

 

3.教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后,应将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职称聘任以及续聘的依据。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学校教师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学校本学科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教研单位人员应具备指导培养青年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聘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教师可用教学研究报告、教学述评或讲课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教研单位人员可用课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备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创新能力,能熟练将信息技术应用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

 

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或教育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前2名)以上1次。

 

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本人单独或作为团队前2名完成人讲授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获省一等奖1次(相关活动奖项第一等次设置为“特等”奖的视同为“一等”奖,其他等级以此类推。下同),或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市厅级(指市州党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园长)工作室。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团省委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相关竞赛以获奖当年收录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为准,下同)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作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获全国前8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前3名或一等奖1次(相关竞赛奖项第一等次设置为“特等”奖的视同为“一等”奖,其他等级以此类推。下同)。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6.具备主持、指导和引领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作为前3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本专业相关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7.学术理论水平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学术价值高的专著、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不少于12万字;或幼儿园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1项。

 

8.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课程教学或幼儿园五大领域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高水平完成教学工作,每年授课课时量均超过所在县(市、区)本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并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井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4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并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受聘为国内核心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分支机构理事长5年以上。

 

12.学校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学校统一安排,任现职以来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青年教师(本条件涉及的各类学校教师须指导所在学校或学区中初级职称的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累计至少3年并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第三十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2次(被指导教师获得的相关奖项须在培养指导工作开展满1年后取得)。

 

13.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四方测评中,获得一致评价优秀2次(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和认定结果为据)。

 

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破格申报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二)款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不作为破格业绩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实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师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教研人员以单位工作任务安排为据)。

 

1.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2/3;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课时量(含课程授课、实验辅导课、延时服务课等和听课、评课)不少于所在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课时量的1/3。

 

2.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人员每年须完成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或教学研究任务。

 

3.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后,应将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职称聘任以及续聘的依据。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学校教师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学校本学科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研单位人员应具备指导培养青年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聘任一级教师满5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聘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学校教师可用教学研究报告、教学述评、或讲课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教研单位人员可用课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等评价学术水平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备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创新能力,能将信息技术应用教育教学,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2.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1次,或上述市州一等奖以上(前2名)1次。

 

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本人单独或作为团队前2名完成人讲授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获省级二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3.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园长)工作室。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团委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年度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3次(同年度同学年连续获得2次上述学期优秀视同年度优秀1次,同年度的学期和年度上述优秀不重复计算)。

 

5.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作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全国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全省前5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裁判长1次。

 

6.具备较强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作为前5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本专业相关课题或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本专业相关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2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7.学术理论水平较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学术价值较高的专著、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或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邀请(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参与全省中小学选用使用教学用书的编写、审核、监测、修订。或幼儿园教师作为前3名完成人开发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1项。

 

8.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课程教学或幼儿园五大领域教学工作累计15年以上(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较高水平完成教学工作,每年授课课时量均超过所在县(市、区)本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并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井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

 

11.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分支机构理事长5年以上。

 

12.学校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学校统一安排,任现职以来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青年教师(本条件涉及的各类学校教师须指导所在学校或学区初级职称的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累计至少2年并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本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1次(被指导教师获得的相关奖项须在培养指导工作开展满1年后取得)。

 

13.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四方测评中,获得一致评价优秀1次(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和认定结果为据)。

 

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破格申报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二)款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不作为破格业绩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一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师以学校教学、授课计划为据,教研人员以单位工作任务安排为据),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人员每年须完成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或教学研究任务。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聘任二级教师满4年。

 

(二)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并聘任二级教师满4年。

 

(三)幼儿园、小学教师,中专毕业,并聘任二级教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书籍查阅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备一定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创新能力,能将信息技术应用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讲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

 

3.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4.担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获学校上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优秀2次。

 

5.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作为前2名完成人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6.具备一定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本专业相关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鉴定证书为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8.专任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课程教学或幼儿园五大领域教学工作累计8年以上,超额完成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每年授课课时量均超过所在县(市、区)本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井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8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

 

10.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四方测评中,获得一致评价优秀1次(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和认定结果为据)。

 

1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破格申报人员单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1项至第10项至少5项;双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1项至第10项至少6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纳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为准,2016年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特殊教育教师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帮扶基层经历须由帮扶学校、现工作单位和帮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关办法要明确“四方评价”优秀比例,优秀比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相关要求执行。条件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举荐专家须为申报人员本县区专家且每年只能推荐1人,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61号)同时废止。


  1. 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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