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2023年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3-12-28   


津医保局发〔2023〕8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现将调整后的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公布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1. 附件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pdf
  2. 津医保局发〔2023〕82号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3年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通知.docx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



相关内容:

  1. 贵州省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
  2. 天津市 关于完善精神病等病种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
  3. 重庆市 关于公布2023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的通知
  4. 重庆市 关于公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的通知
  5. 海南省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6. 青海省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