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023-12-25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版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闽医保〔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请各单位在国家医保局官网自行下载。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根据临床需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及时增补进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组织采购、配备、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鼓励将价格不高于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药品配备情况、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等纳入有关考核指标、评价内容和协议管理,推动《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见效。

 

三、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1.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pdf

  1. 福建省 政策解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2023-12-27]
  2.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023-12-13]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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