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29
浙人社发〔2023〕7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9日
--------------------------------------------
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更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开展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以及开展培训必要的前期调查人工费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使用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成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遴选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审议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等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近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伤害类别等情况,运用工伤保险数据分析,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建议,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及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申报,鼓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七、申报单位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周期,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八、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推荐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遴选中提出评审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并提出评估意见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从业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三)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九、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三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一人须为财务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等情况,对参加遴选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确定后书面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工伤预防项目编制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于9月底前将工伤预防项目计划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结合全省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和经费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基金支出预算。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预算批准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拟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十一、列入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可直接实施、委托实施。
(一)直接实施。具备项目直接实施条件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组织实施,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二)委托实施。不具备项目直接实施条件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予以实施,由委托方(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申报项目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申报项目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经申报项目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后,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十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
(三)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十三、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并加强全流程监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进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活动,提供高质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
十四、工伤预防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坚持奖优罚劣,在项目实施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绩效管理的主要指标是:项目实施完结后跟踪回访3个月以上,企业高发、频发工伤事故应得到明显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率应较项目实施前一年下降10%以上且无因安全生产原因导致的工亡等重大工伤事故发生。
十五、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15日内,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报告;
(三)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者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
(四)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
(五)其它需要的材料。
十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申报单位及时组织评估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在项目中期应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十七、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估验收,客观如实反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
十八、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照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评估验收结论作为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十九、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社会组织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支付费用总额30-7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项目服务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十、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资料包括反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项目的全部产品和创意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二十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范围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十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自签订服务协议(合同)之日起,定期向协议(合同)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协议(合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二十四、工伤预防咨询专家应签订评审评估承诺书,对本人的评审评估意见负责,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保密、回避和廉洁的规定。专家违反规定的,其评审评估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工伤预防咨询专家资格。
二十五、工伤预防费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规定支出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的核查。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责,对于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十六、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政策解读《浙江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05]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