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工伤保险待遇怎样?

2023-06-30   


  导读:在莱芜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莱芜市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同时向经办机构通报备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区域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治疗工伤的有关病历、诊断证明;

  (三)协议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办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计发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的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支付。其他工伤待遇按晋级原则确定的伤残等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条例》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列支。

  《条例》实施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因工致残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待遇,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抚恤金,要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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