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2023-05-31    淄博职业学院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招聘(第三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6月9日及以后出生);

7.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方向等要求;

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方向等条件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认定一般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其中,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可依据辅修专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应聘。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由学校认定。

暂未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及材料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采取“诚信+容缺”的方式,承诺在时限要求内取得相关证书及材料的,可以容缺报名。对虚假承诺、认证不符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时限要求:应届毕业生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3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3年6月9日及以前取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认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3年6月9日。

8.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下同)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下同)同意;

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9.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人员、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现役军人、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咨询电话详见《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招聘(第三批)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二)有关说明

《岗位一览表》“专业要求”栏中所列专业,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具体专业(二级学科),不含同名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

“专业要求”栏中所列专业要求门类、一级学科(类)的,相应门类、一级学科(类)下所有专业毕业生均可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

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后,可应聘同等学历层次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学校认定。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每人可应聘1个岗位。

报名网址:http://zp.zbvc.edu.cn

报名时间:2023年6月9日09:00-6月13日16:00。

审核时间:2023年6月9日09:00-6月15日16:00。

2.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应聘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每人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拨打我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因信息填报不够及时、全面、准确而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诚信承诺书,确认承诺事项后方可报名。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真实一致;提交的应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报名系统表项中未能涵盖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须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的信息、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在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以最后一次提交信息为准。报名信息经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在报名时间内,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可根据情况修改完善信息后继续填报原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报名时间截止后,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但可在审核时间截止2小时前(即6月15日14:00前)修改完善原岗位报名信息。

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均在学校网站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登录网站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报名材料

(1)符合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应聘岗位专业为二级学科,毕业证书或相关材料上注明的专业为一级学科的,还需同时提交所学具体专业(二级学科)的证明(可参照附件2出具)。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学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一(原件扫描件)。

(2)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可参照附件3出具)或解聘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确有困难的,需提交手写签名承诺书(可参照附件4出具),单位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最晚应在考察体检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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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证明需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双方公章。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

(3)应聘要求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岗位,须提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网上初审

网上初审,是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资格复审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复审结果为准。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并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对提交信息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应聘人员需及时查看初审反馈,未按时提交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试

1.初试

资格初审结束后,报名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1:3比例的岗位,可增加初试环节。初试工作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初试的具体形式及相关要求以初试公告为准。

初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初试设定合格分数线,由学校根据招聘人数和初试情况确定。

初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初试成绩排名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初试成绩并列的,初试成绩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范围。

初试成绩和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

2.现场资格复审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复审工作,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材料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面试

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测评。面试执行回避制度,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实行回避。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面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三)考察、体检

1.人员范围

根据成绩排名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由学校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应届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后进行;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认证后进行。具体人员名单和考察体检要求在学校网站公布。

考察体检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弃权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2.考察

根据岗位条件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

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3.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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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公示、聘用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学校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具有在同一单位连续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等正式手续和社保缴费情况为准)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或2个考试周期内不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实名制。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招聘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3-2828759;0533-2828010

监督电话:0533-2348608

公告网址:https://www.zbvc.edu.cn/xwzx/tzgg.htm

淄博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招聘(第三批)岗位一览表.xlsx

附件2:专业证明(式样).doc

附件3:同意应聘说明材料(式样).doc

附件4:在职报考人员承诺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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