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2022年第二批事业编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简章
2022-03-23
为确保我市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现状和2022年教师招聘计划,经商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招聘2022年第二批事业编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
2022年我市计划招聘第二批事业编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66名,具体招聘岗位和指标详见招聘岗位分布表(附件1)。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三、招聘对象
1.宁波市户籍(或高考时宁波市生源)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2022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宁波市户籍(或高考时宁波市生源)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的社会人员。
3.宁波市户籍(或高考时宁波市生源)2022年普通高校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专业对口岗位,不受教师资格证书限制。
4.“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报考专业对口岗位,不受教师资格证书和户籍限制。
5.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报考专业对口岗位,不受教师资格证书和户籍限制。
四、报考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并安心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素养,服从组织安排,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惩处记录。
2.年龄条件:要求在1992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学历条件:报考学前教育岗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小学相关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社会人员在报名截止前须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认证的国(境)外学历等同于国内学历。
4.户籍条件:户籍入户时间截至2022年2月28日。
5.教师资格证书条件: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已获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证书且普通话等级达到相应等级)。不受教师资格证书限制的招聘对象除外。
6.专业条件:要求所持教师资格证书须同报考岗位对口;不受教师资格证书限制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同报考岗位对口(以研究生身份报考的,研究生期间所学专业须同报考岗位对口)。
7.其他条件:详见招聘岗位分布表备注栏(附件1)。
8.事业编制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报考。
9.公务员、现役军人、非2022年应届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研究生)、在相应国家考试中因违纪违规按有关规定不能报考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采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笔试、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办法进行择优聘用。
(一)报名
1.网上报名
时间:2022年3月30日9:00—4月1日16:00。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登陆“余姚市教师招聘报名系统”(http://www.yuyaojiaoyuju.cc),注册成功后,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输入个人信息和报考岗位(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保存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2.资格初审
时间:2022年4月2日9:00—4月6日16:00;2022年4月8日9:00—16:00。
资格初审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再次报名
时间:2022年4月7日9:00— 16:00。
已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符合条件的岗位并接受资格初审。
4.缴费确认
时间:2022年4月9日9:00—4月11日16:00。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笔试考务费标准:50元/人(浙价费〔2018〕21号)。
各招聘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岗位指标数3倍的,酌情调整、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指标。调整、核减或取消的招聘岗位指标,在余姚教育信息网(http://www2.yyedu.net.cn)上和“余姚市教师招聘报名系统”(http://www.yuyaojiaoyuju.cc)(以下简称“网上”)上予以公布。
5.下载打印准考证
时间:暂定于2022年4月21日9:00--4月23日14:00。报考人员登陆“余姚市教师招聘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1. 笔试时间暂定于2022年4月2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上说明。
2.笔试科目一门,内容主要为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教材教法及相关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3.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划定各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具体划定方法:各岗位实际参加笔试并取得有效分数人员的平均分,若平均分60分及以上,以60分为笔试合格分数线;若平均分不足60分,以平均分为笔试合格分数线。
4.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确定入围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的对象。入围对象的确定方法详见本简章中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对象确定和面试对象确定相关条文。
(三)资格复审
市教育局对入围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的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入围名单在“网上”另行通知。
1.复审时间:根椐笔试时间和阅卷进程,在“网上”另行通知。
2.复审地点:余姚市社区学院(余姚市大黄桥南路438号)。
3.复审须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报名登记表(须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打印,样张见附件2);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生源地证明(高中毕业证书);
(4)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
(5)教师资格证书(或已获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不受教师资格证书限制的报考人员除外;
(6)事业编制人员报考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复审对象在规定的复审时间内不参加复审的,视作弃权。在规定复审时间内,若有因弃权和报考资格不符合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报考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在“网上”另行通知。在复审结束后,弃权而产生的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四)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
1.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对象确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指标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对象。
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对象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若比例划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入围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
不按规定参加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者,视为弃权。
2.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岗位在面试前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与该岗位相关的特长,具体要求在“网上”另行通知。
高中通用技术岗位在面试前组织一次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主要内容:教育教学观念、举止仪表、语言表达、综合分析、心理素质、才艺特长、在校学习表现等。以面谈方式为主,测试时间3分钟。
除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高中通用技术以外的其它岗位不组织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
3.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合格人员。
(五)面试
1.面试对象确定:在笔试和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通用技术岗位的成绩=笔试成绩×50%+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成绩×50%,其它岗位的成绩为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指标一定的比例(岗位指标1—2人按1:3比例,3人及以上按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若比例划定最后一名成绩相同,则并列入围面试。不按规定参加面试者,视为弃权。
2.面试形式:面试采取模拟上课形式,主要测试考生的课堂教学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有关知识。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面试合格人员。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网上”另行通知。
(六)考试成绩
1.考试成绩公布:笔试、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面试成绩将适时在“网上”公布。
2.考试总成绩组成: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20%;通用技术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综合能力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其余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
1.体检对象确定: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若同一招聘岗位最后一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若总成绩和笔试成绩皆相同,有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的,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成绩高者优先;若总成绩相同,且笔试成绩和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也相同时,则另行加笔试确定。
2.体检名单公布后因体检弃权而空缺的名额,可在同一招聘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相同,按上述第一条规则执行,其余情况一律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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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作自动弃权。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对在招聘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参与邪教组织,或受过各类行政及党团处分、治安刑事处罚的,考察确定为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考核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名单将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聘用
1.拟聘用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签约手续;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社会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须在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手续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应届毕业生与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待毕业派遣报到后,办理聘用手续。
2.拟聘用人员不按规定报到的、国内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2年8月31日如期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认证的相关学历证书的(或认证证书不符合招聘要求的)、拟聘用人员不服从教育局统一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3.同一招聘岗位的拟聘用人员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学校(统招和定向未明确学校的,签约时明确供选择的学校)。若同一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笔试和技能测试/综合能力成绩,成绩高者优先选择学校;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抽签决定优先选择权。
4.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并实行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定级。无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5.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说明
1.“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指“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该学科毕业生。
2.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以及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详见附件4)执行。
3.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前,本次招聘考试所有工作环节都需按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请考生关注余姚疫情防控政策以及“网上”发布的有关信息。
4.我市教育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针对本次招聘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教育部门无关。
5.联系电话:0574--62813278、62821526、62779906、62825615、62827665、62816978。监督电话:0574--62778812(上述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七、本简章有关条款由余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余姚市教育局
2022年3月22日
事业单位考试
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务员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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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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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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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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