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县域医共体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5名工作人员公告
2023-07-17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县域医共体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用人需求实际,经研究决定,2023年我县县域医共体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5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及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苍南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2.现役军人;
3.原属于苍南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编制(含报备员额制),与用人单位解聘后未满3年的人员;
4.原与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签订《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协议》,解除协议未满5年的人员;
5.已与苍南县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签订2023年提前招聘医学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人员;
6.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9.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10.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11.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1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要求
(一)招聘单位、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23年苍南县县域医共体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三)年龄要求以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相对应的学历层次为准。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2年7月2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2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报考乡镇卫生院岗位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2年7月21日以后出生)。
(四)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专业资格审查按照《2023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进行审查。专业审查以毕业证书(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所注明的专业为准,为保证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性,避免争议,国内各高校在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不列入本次公开招聘专业范围。国(境)外高校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相近、相似”的原则进行专业条件审核。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考程序
1.注册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7月22日9时—7月24日17时。
报考人员登录苍南县卫生健康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注册个人信息后,开始报名,填写个人资料并上传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
(2)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
(4)毕业证书(国<境>外留学归来报考人员上传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位证书(根据岗位需要);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内高校);
(7)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8)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县市事业在编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
报考人员选择岗位报名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仅注册不报名无效,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报考人数以实际缴费人数为准;资格审查时,报考职位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为准。注册报名期间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岗位。
报考人员须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但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资格初审
时间:2023年7月25日9时—7月26日17时。
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在网上反馈并说明理由。
资格初审期间,报名系统关闭。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23年7月27日9时—7月28日17时。
已报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并接受资格审核。未及时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4.再次报名资格审核
时间:2023年7月29日9时—7月31日17时。
对再次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资格审核期间,报名系统关闭。
5.缴费确认
时间:2023年8月1日10时—8月3日16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8月1日10时前收到短信通知后,按短信指定的缴款单号通过公共支付或浙里办缴款,可查询到与短信指定的缴款单号一致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即为完成缴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收费的复函》(浙价费[2018]21号)规定,考试费为50元。未按时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名系统不提供缴费及查询服务。
困难家庭的报考人员报考时可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上传至苍南县卫生健康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经审核后免缴其考试费。
6.计划核减(取消)及改报名
根据招聘计划数与本次招聘资格初审后同一岗位缴费确认人数比例不足开考比例(开考比例详见附件1)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招聘计划的核减或取消招聘名额将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及时公布。招聘计划取消的,允许已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于2023年8月4日10:00-15:00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改报处理,并退还考试费。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数如是A1-A7、A14-A25、A28-A30、A34-A38、A43-A50、A57-A60、A64-A69、A73-A78、A85-A91、A94-A106、A113可调剂的空缺岗位转入下一轮调剂程序。
7.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时间:2023年8月10日9时—8月12日9时30分。
已完成缴费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2023年8月12日上午9:00—10:30,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2.笔试内容及分数构成:笔试内容为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笔试总分为100分,本次笔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列为资格复审对象。
3.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4.本次笔试采用读卡评卷的方式,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规定,除零分、缺考和违纪违规等特殊情况外,其他情况不予查分。
(三)资格复审
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若比例内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同分的,依次按以下次序优先:①以学历高者;②职称高者;③毕业时间早者(按年度)。如不能区分的,则另行加试,加试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以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公布的为准。
3.资格复审时,请考生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名表》1份;
(6)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入围下一环节资格。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其空缺资格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递补者中有同分的按入围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有同分的入围办法处理;若岗位没有递补人员,报考A1-A7、A14-A25、A28-A30、A34-A38、A43-A50、A57-A60、A64-A69、A73-A78、A85-A91、A94-A106、A113空缺岗位可进入下轮调剂,其他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四)体检与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
资格复审合格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对象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体检、考察工作参考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人员入围考察。凡入围考察的人员,须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个人档案寄送至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的,空缺名额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递补,仍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的,核减或取消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数(核减或取消相应岗位按资格复审空缺岗位没人递补办法处理),不再递补。
(五)调剂
1.调剂对象:报考A1-A7、A14-A25、A28-A30、A34-A38、A43-A50、A57-A60、A64-A69、A73-A78、A85-A91、A94-A106、A113岗位的考生,专业笔试成绩在60分(含)以上,且分别均未入围第一轮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及递补任一环节的考生(不包含放弃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可进入报考专业、招聘条件、考试科目相同且招聘计划数仍有空缺岗位调剂(报考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在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空缺岗位内调剂;报考乡镇卫生院的在乡镇卫生院空缺岗位内调剂)。
2.调剂规则:
调剂工作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可以按照同一考试科目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符合条件的空缺岗位中进行调剂。
同专业同分人员调剂顺序方法按入围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有同分的优先入围原则处理。
3.符合调剂的空缺岗位于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公布。对未招足计划数的空缺岗位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有意愿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苍南县卫生健康局提交调剂申请,可予以参加差额调剂择岗。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4.参加差额调剂择岗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调剂对象择岗入围第二轮资格复审及后续体检、考察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公布。
6.调剂对象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放弃或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2.在职的报考人员拟聘用前应自行负责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3.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相应岗位不再另行递补。
4.本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后3年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5.新聘用人员服务年限不少于5周年(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5年内不得调离苍南县。提前离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四、其他告知事项
(一)后续有关此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及时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网、苍南人才网发布。
(二)凡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问题的,其计算时间统一截至2023年7月21日。本公告中涉及“年”的均指周年。
(三)户籍地或生源地要求为“浙江省”的岗位,可报考的对象:浙江省内各县(市、区)户籍或生源(生源地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的人员;户籍或生源地要求为“温州市”的岗位,可报考的对象:温州市内各县(市、区)户籍或生源的人员;户籍或生源地要求为“苍南县”的岗位,可报考的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生源地为苍南,不含原苍南县龙港镇、巴曹镇、芦浦镇、云岩乡。截至2023年7月2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国(境)外留学归来报考人员,需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有关毕业时间及所学专业的认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其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其学历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
(五)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岗位时,须符合该岗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对有学位要求的岗位,还须同时具备与学历对应的学位。
(六)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得报考可晋升医师职称的岗位。
(七)资格审查环节贯穿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不得报考情形的,将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八)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以上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培结业考试合格证书。
(九)本次公开招聘符合《苍南县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苍委人办[2021]11号)规定的硕士研究生,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十)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59900935,59900980
附件:
附件1.2023年苍南县县域医共体及其他卫生健康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2.2023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xlsx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cncn.gov.cn/art/2023/7/13/art_1229416690_4183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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