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2023-07-25    忻州市统计局


晋经普办字〔2023〕5号

各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用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23〕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经济普查“两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了《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请各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通知和我省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我省“两员”配备原则和选聘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两员”选聘工作。

二是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信息管理与维护,有效开展普查“两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是市级普查机构要确定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工作。

四是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级和下级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和管理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全部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于8月1日前完成全部普查“两员”信息的收集导入。

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附件1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应用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

系统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规范管理,丰富普查培训形式,强化培训效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管理系统)。现将人员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部署

人员管理系统在国家级数据处理节点部署,系统功能环境由统计业务网和互联网两部分组成,用户主要包括各级普查机构人员和全国普查“两员”。已注册的各级普查机构人员可通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一应用平台和企业微信使用统计业务网和互联网系统功能;已注册的普查“两员”可通过企业微信使用互联网系统功能。

二、系统功能

人员管理系统功能根据部署环境分两个部分实现。统计业务网环境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用户管理、“两员”制证、“两员”台账等;互联网环境系统功能主要包括:会议培训、在线考试、问题解答、工作调度指导等。

三、职责分工

人员管理系统处于普查数据处理系统业务前端,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系统应用及管理工作,在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开始前,将相关普查机构人员、普查“两员”信息导入人员管理系统,并注册账号。

(一)建立系统联络员机制。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建立系统联络员机制,各省级普查机构应确定2—3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本地区人员管理系统的应用及管理工作。

(二)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与管理。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导入省级系统联络员信息,各省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准确填写模板信息并及时提交。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和下级的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与管理工作。

(三)普查“两员”信息导入与管理。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市、县、乡级普查机构收集导入并管理普查“两员”信息。

四、时间要求

(一)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管理。6月25日前,已明确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地区,组织填写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模板,完成第一批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7月10日前,各地应完成全部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

(二)普查“两员”信息导入管理与培训。8月1日前,各地应组织完成全部普查“两员”信息导入工作。根据本地区普查进度,各级普查机构应用人员管理系统开展“两员”培训、考试和制证等工作,做好单位清查入户准备。

五、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要扎实开展普查“两员”选聘工作,应用人员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信息管理与维护,有效开展普查“两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要抓紧明确职责分工。人员管理系统业务关联性强,涉及人员多,数据整理量大,各地要尽快明确本地区各级普查机构职责分工,尽早布置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要认真维护更新人员信息。普查期间根据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变动情况,及时开展信息管理与维护,建立统一完整、信息准确的普查人员信息库,顺畅衔接各阶段数据处理工作。

三要组织开展好线上培训。充分应用人员管理系统开展普查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线上培训课程,强化培训内容规范性安全性审核,着力提升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工作能力。

附件:1.1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模板

1.2普查“两员”信息导入模板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附件2

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顺利开展,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山西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在市、县(市、区)两级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西省统计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2.结合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普查对象作出说明。

3.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

5.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处理。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任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1.普查员的工作任务。认真参加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相关制度规定,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技能;主动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做好对普查对象的普查宣传告知;认真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资料;正确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的保管;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普查期间,如确需离职,应做好工作交接。

2.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协调、落实本普查区的宣传动员,分发普查用品;协助普查员完成采集端软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检查普查员工作进度,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解答普查员提出的问题,对没有把握的问题及时向普查机构请示汇报,得到回复后立即传达到普查员;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接;与当地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原则

原则上,每100-150个普查对象配备1-2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普查对象数量多、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一定的预备人员。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应根据经济普查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县(市、区)级普查机构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人员的选聘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方式

为确保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普查工作,或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聘用人员等方式解决普查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基本要求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要求: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开展普查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普查员的素质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普查设备独立开展工作。参加过普查或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

3.普查指导员的素质要求:除具备上述普查员所具备的条件外,政治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熟悉普查区情况,具有指导普查员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1.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各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分别由省、市、县三级普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培训及考核工作须通过国务院经普办建立的人员管理系统完成。

(一)培训方式及方法

培训工作由县(市、区)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可逐级培训或跨级培训,以集中面授为基础,采取网络培训、多媒体课件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

培训教员应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也可由上级普查机构指派人员担任。

(二)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单位清查、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保密要求、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普查工作流程、普查设备操作、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入户要求等。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三)培训教材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在国家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山西实际,编制全省培训教材、普查工作手册等。

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情况,补充编制培训资料。

(四)培训要求

培训侧重模拟调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现场答疑。培训中,要模拟清查阶段和登记阶段入户调查情景,传授入户调查技巧,现场解答参训人员问题。对不能现场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咨询。上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回复解答。通过培训,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普查设备的使用、普查表的填报方法。

(五)培训考核

县(市、区)级普查机构组织培训考试,并对培训考试合格且签订保密承诺书(参考附件)的聘用人员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市级普查机构抽取部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对测试结果较差的,责成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强化本地区所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一)严格考察标准

县(市、区)级普查机构按照“突出能力、择优选择、确保安全”的原则,对选聘录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进行严格考察,重点考察选聘人员的道德素养、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健康状况等,核实考察对象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制定规章制度

为切实加强管理,各级普查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制度,并在普查过程中,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逐级开展监督检查。

(三)规范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

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普查设备。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西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4.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三)加强证件管理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由省级普查机构统一制定并配发。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人员管理

为保证普查质量,应尽可能保持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队伍的稳定;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或新增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上报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做好两员信息更新。

1.人员信息管理。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实名注册和信息管理,随时上报人员信息变更情况。

2.考勤考评管理。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建立考勤考评机制,实时跟踪记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学习、测试、工作等情况,及时督促管理,并为劳动报酬发放和普查评优评先提供参考依据。

3.信息沟通管理。省级普查机构通过普查人员管理平台,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按要求及时做好维护更新,并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普查工作通联效率,及时为普查员提供在线帮助。

五、工作要求

1.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明确各级普查机构工作职责,严格按时间节点做好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市、区)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的有关办法,结合市、县两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拓宽选聘渠道,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普查队伍。

3.加强任务管理,县(市、区)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做好登记上报进程监测和管理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做好补充和培训工作,并在普查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和任务分配。

附件:2.1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保密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2.1

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保密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为加强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信息的保护,根据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安全保密工作要求,本人是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负责区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的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现做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对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

三、妥善保管普查机构提供或披露的有关经济普查信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返还或依要求销毁,且不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存。

四、所承担的经济普查任务结束后,仍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五、违反上述承诺,由有关单位责令停止正在执行的经济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依纪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一式二份,山西省______县(市、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诺方各执一份。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签字):

联系电话: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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